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個人帳戶內的余額可截至簽訂購、建房合同的當月;
2、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還本付息額;
3、職工租賃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的70%。 二、正常情況下可以哪些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法律依據:《銀川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十條 職工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頻次及額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壹)職工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提取,若借款人為2個以上的,須購房產權人與借款人壹致,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
(二)職工購買本市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區內跨中心辦理還貸提取業務),放款當月,可與“管理中心”簽訂逐月扣劃協議,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在正常還款壹期後,每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
(三)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使用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正常還款壹期後,每年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四)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使用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含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正常還款壹期後,每年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償還住房商業性貸款,且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