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積金補繳的流程為:
1、可以由銀行網點直接辦理的補繳業務;
2、須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準的補繳業務;
3、核準程序,屬銀行網點直接辦理補繳業務的,經辦人員應嚴格按照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屬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準的,由管理機構職能科室負責受理。核準程序為:科室經辦人初審,科室負責人復核,報分管主任批準後方可辦理。
二、公積金補繳所需材料:
1、單位填寫管理中心統壹印制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書》以下簡稱《補繳書》。
2、單位填寫管理中心統壹印制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以下簡稱《補繳清冊》壹式兩份加蓋單位印章壹份單位留存壹份報管理部。
3、補繳原因需另附說明的報補繳說明壹份加蓋單位公章等情況通過補繳的方式完成。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