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租金提取條件
職工連續三個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政區域內(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視同同壹區域)無自有住房,通過市場租賃自有住房或者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支付房租。
二、租金提取金額
(壹)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房後提取的原則,每年提取壹次,提取期限不超過提取月份前12個月。
(2)每月可提取的金額根據以下租賃條件確定:
1.市場出租自住住房的,城鎮職工可提取的月限額暫定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取當地住房公積金分中心確定並公布的月限額,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2.公* *出租房屋的,按照每月實際租金支出全額提取。
3、享受公有* * *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到市場租賃住房的,按享受公有* * *租賃住房月租賃補貼與市場租賃住房的職工月限額之間的差額提取。
三。租房提取的要求和程序
(1)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同時,根據不同租賃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職工在市場上租住自住住房的,提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政區域房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
2.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應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租金繳納票據(原件及復印件);
3.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職工到市場租賃住房的,應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二)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自己辦。夫妻雙方同時提取的,可由壹方委托另壹方提取,但需提供配偶書面同意的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和配偶單位出具的《寧波市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3)職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提取申請並當面簽字。批準的,當場結算;需要核實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四,對違規行為的處罰
違反規定,通過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約等方式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追回被冒領的資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以提取金額5%至10%的罰款,並將情況通報職工工作單位,取消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和兩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相關信息納入征信系統,並依法公開;對協助打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場出租自住住房的,城鎮職工可提取的月限額暫定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取當地住房公積金分中心確定並公布的月限額,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