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設置基礎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4.《寧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公委[2015]3號)等。
申請繳存職工條件符合住房消費或繳存損失條件。
搬運材料
1,購建自住住房,償還貸款等。,提取公積金:
(1)職工向單位申請填寫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和提取申請表。
(2)員工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還需要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3)購房、還貸等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1)購買商品房:(期交)已登記的購房合同及房款首付款發票;(現房未辦證),購房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已備案;房產證和契證。
②購買二手房:房產證、契證。
(3)購買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協議,以及:購房合同、房款收據(購買商品房未經認證);(所購商品房已認證)房產證和契證;(購買安置房未認證)差價結算單;(購買安置房已認證或二手房)房產證和契證。
④農村自建房:用地批文(或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及費用證明。
⑤自住住房裝修:規劃許可證(或建築施工許可證)、工程預算或費用證明。
⑥自住住房大修:土地證、壹套房危房鑒定證明(或壹套房大修證明,鎮街以上城建部門出具)、建房費用發票。
⑦還款:抵押合同(鎮海公積金貸款)(原件即可);(是區外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按揭或組合按揭)抵押合同、房產證(首次支取需要復印件)、銀行還款證明。
⑧退租:按照先租後退的原則,每年退租壹次,退租期不超過退租月前12個月。需要本人親自申請提取並簽字(夫妻雙方均可委托對方提取)。
——自住住房在市場上租賃的,應提供該家庭在區房管部門的無房證明原件;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應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租金繳納票據(原件及復印件);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職工到市場租賃住房的,應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公積金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時,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租房除外)。要求提供被提取單位填寫的提取單,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存款條件喪失,提取公積金(壹般為銷戶提取,利息隨本金支付):
(1)職工向單位申請填寫公積金提取審批表和提取申請表。
(2)員工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還需要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3)存款條件喪失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均須):
①退休:退休證明(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
(2)工作調動,戶口遷出寧波:工作提供者的調動函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口遷移證明。
(3)出國定居者:個人護照、出國定居證件。
④非寧波戶籍員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寧波:勞動合同終止表。
⑤解除勞動關系後失業滿5年:失業證或單位證明。
⑥終止勞動關系:失業證明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證明,未就業滿2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⑦終止勞動關系,失業且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失業證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8)終止勞動關系享受政府生活困難補助的失業人員:失業證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總工會或民政部門出具的三證之壹(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城市社會救助證、特困職工證)。
3.有關其他信息的提取,請咨詢。
提款限額
(1)購房還貸提取:可在購建房屋的月末提取賬戶余額(100元以內),以當期實際支付的費用為限(應扣除拆遷補償款等收入)。貸款還款的,每年提取壹次,按月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期還款本息,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還款本息總額。
(2)租金提取:租住市場的職工月提取限額暫定為700元,租住公租房的以實際租金金額為限,享受租金補貼的以月限額(700元)與補貼的差額為限。
(3)銷戶提取:賬戶余額都可以提取,壹般是銷戶提取,利息隨本金支付。
處理過程
根據提款條件,員工向公司申請填寫提款審核單和提款申請表,然後提取員工隨身攜帶的文件、資料及其復印件,中心受理審核,開具支付憑證,通過開具銀行存款憑條進行支付(如果員工有建行存折或儲蓄卡,請隨身攜帶,可以直接轉賬)。
接受時間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 00-4: 30(冬夏略有調整)。
處理時間限制
1,符合條件且證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辦結;
2、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中心不予辦理;
3、需要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並答復申請人。
參考資料:
寧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鎮海分中心網站/fwzn/zqyw/201105/t 20110531 _ 174750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