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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十倍。如果超過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有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貸款利率超過24%但不超過36%的,借貸雙方可以自主約定。
2.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說,借款人從借款之日到起訴之日不需要支付利息。但從起訴之日起,應視為催告之日,即借款人開始逾期還款之日。因此,從起訴之日起至還清貸款時止,借款人需要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條沒有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還款。首先,民法保護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高利貸,賭債等。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為,壹般不受民法保護,也就是妳不應該支持起訴法院高息。其次,民法體現了當事人之間的高度自治,借貸事實成立了借貸合同關系,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壹般借條都是清晰明了的,證據充分的對方應該能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