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費的繳納標準包括晚婚、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職工、無子女且依法只收養壹個子女的夫妻、符合條件可再生育的育齡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父母、依法領取養老金的父母。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給予30天產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晚育的農村居民,免交當年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費;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或者依法不生育、只收養壹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1.從領證當月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每月發放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都有工作單位的,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壹半;壹方有工作單位,另壹方無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集體收益分配增加獨生子女家庭的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征收、土地補償費分配增加獨生子女家庭的份額);在宅基地分割(含征地拆遷安置、農村獨生子女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每人40平方米優惠購買)、扶持生產、就業介紹等方面。獨生子女和他的父母得到了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上學、就醫給予補貼。貧困農村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符合條件並自願可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給予獎金,城鎮居民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給予獎金。具體辦法按照長沙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依法領取養老金的獨生子女父母,在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當月起,按照本人基本工資5%的標準增發養老金。已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此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法律依據: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六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壹)每月支付不低於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直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六周歲。所需經費,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由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養老金增加5%;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壹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的,由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或破產的,其退休職工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發放;
(三)住院期間,給予子女護理假,每年共二十天。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間新增護理假)
(四)在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調整和集體收益分配中,以家庭規模為基本分配補貼單位的,增加壹人份額;以家庭為基本分配補貼單位的,平均每戶增加30%以上;
(五)劃撥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六)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養老福利和養老保障制度時,應當對獨生子女父母給予優待;
(七)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無子女的夫妻依法收養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壹)作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和勞務輸出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惠;
(二)優先組織勞務輸出;
(三)在農業貸款、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優先考慮貧困家庭;
(四)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政府給予補助;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