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發放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專項貸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貸款。
第三條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審批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貸款政策的制定和調整等重大事項。
第四條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制定貸款年度和階段性使用計劃,研究制定貸款政策,通過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委托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並根據委托貸款協議監督和考核受委托銀行的業務辦理情況。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貸款對象、條件、金額、期限和利率辦理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規範進行操作,並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
對於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優先提供公積金貸款,並使貸款全部可用。
第五條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的原則,先存後貸,貸款所購房屋抵押擔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修繕自住住房的,還可以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住房組合貸款(公積金+商業)的形式發放給借款人。
借款人進行住房組合貸款的,按照管理中心與受委托銀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中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登記。組合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按照貸款合同執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貸款對象、條件及需提供的資料
第七條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所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建造和修繕自住住房,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中國國籍。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賬戶已連續足額開立並匯出,且時限不低於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時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建造、修繕房屋的證明。
(4)購房首付款金額不得低於規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無其他影響償還貸款能力的債務。
(六)所購建住房用地性質為國有土地;以所購、所建或所修房屋作為抵押擔保。
第九條借款人及配偶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未還清貸款本息前,任何壹方不得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借款人及配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繳存不良記錄將納入住房公積金征信系統。
第十壹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等。,非本地戶籍的還需要公安部門出具的有效居住證明。
(2)借款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購買商品房的,必須出具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出具《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原件;購買二手房,須出具房地產買賣合同或存量房交易合同原件;建造和修繕自住住房,須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當地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大修證明。
(4)已付房款證明。
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單筆公積金貸款以夫妻為單位,貸款額度為以下三項中最低的壹項:
(1)貸款限額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定。計算公式為: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比例×個人還款能力系數×12(月)×實際可貸年限。* * *同壹筆貸款的,貸款金額為借款人和配偶分別計算的貸款金額之和。
(二)貸款限額根據貸款金額占總房價的比例確定。
(3)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第十三條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與申請貸款時實際年齡之和原則上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5年以上且收入穩定、信譽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將貸款期限延長1至5年。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貸款擔保和公證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實行抵押擔保,貸款擔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當與管理中心簽訂抵押協議,向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購房產的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房產證交受委托銀行保管之日止;
(2)二手房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並有擔保機構擔保的,擔保期限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將房屋所有權證交受委托銀行保管之日止。
第十六條借款人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根據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貸款程序。
(1)貸款申請。借款人到受委托銀行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
(2)接受貸款。受委托銀行根據管理中心的委托,審核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材料,指導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受委托銀行應將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和借款合同提交管理中心進行最終審核。
(3)貸款的最終審查。管理中心對借款人的貸款信息進行最終審核,審核通過後將信息返回受托銀行。
(4)貸款抵押。受委托銀行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為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後,應及時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受委托銀行應及時管理房產權屬證書。抵押物需要評估的,應當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5)貸款發放。借款人在受托銀行開立還款賬戶。受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賣方)或建築承包單位(修繕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六章貸款償還
第十八條貸款期限為壹年,實行壹次性還本付息。
第十九條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償還公積金貸款,並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將本息提前存入還款賬戶,由受托銀行每月從還款賬戶中扣收。
第二十條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賬戶內的余額,用於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償還公積金貸款可以通過委托或櫃面轉賬的方式。委托貸款還款可以逐年還,也可以逐月還。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方式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其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賬戶中應當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保留余額。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歸還公積金貸款辦法由管理中心擬定,經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住房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第二十壹條貸款期限為壹年的,如需提前還款,必須壹次還清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經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第七章檔案管理和權證監管
第二十二條貸款發放後,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業務檔案管理要求對貸款檔案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受委托銀行應將房產證作為重要文件保存,並由專人管理。
已辦理房產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借款人未按期辦理兩證的,受委托銀行應督促其盡快辦理,並及時收取房產證。
第二十四條管理中心根據委托協議,對受委托銀行的權證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的,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後,變更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貸款業務規範》執行。
第二十七條未明確的事項,如個人貸款最高額度和貸款期限、購房首付比例、還款能力系數、貸款時開戶和連續足額匯款時限、再次申請貸款時應滿足的條件、公積金每月用於償還貸款的留存賬戶余額等,由管理中心制定,經管委會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2013 10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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