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產權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包括***有產權保障性住房的買賣、繼承、析產、贈與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細則》自7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2020年前受理,並按照程序購買***有產權房的***有產權人。
《細則》明確,***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符合相關條件的可買賣,買賣的住房不再作為***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有產權人自首次購買產權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余產權份額的,還應向公有產權人支付首次購買份額發票記載之日起至份額增購之日止的增購房款利息。利率標準為:2020 年3月1日前(含當日),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020年3月1日後,執行人民銀行每月公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買賣價格不得低於公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年度指導價。買賣房款全額存入公有產權人指定賬戶。待所有買賣、登記手續完成後,公有產權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將***有產權人份額房款劃轉至***有產權人賬戶,公有產權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產權人原購房成本後,剩余部分用於交易及運營產生的費用。
***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繼承或辦理析產,繼承或析產的住房仍作為***有產權保障性住房,此類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需買賣的參照上述辦法執行。繼承、析產的受讓方是原保障對象的,可申請增購剩余份額;但繼承、析產的受讓方非原保障對象的,不得增購剩余份額。
取得完全產權的***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可申請辦理住房贈與,受贈的住房不再作為***有產權保障性住房。***有產權人自首次購買產權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余產權份額的,還應向公有產權人支付首次購買份額發票記載之日起至份額增購之日止的增購房款利息。
***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應經公有產權人確認後方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產生的契稅、增值稅、所得稅等各類稅費的繳納按壹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未取得完全份額的***有產權房交易產生的各項稅費按比例各自承擔。交易過程中,***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機構服務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有產權人全額承擔。
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政府印發《南京市保障性住房***有產權管理辦法(試行)》,並於當年7月1日起施行。保障對象為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以下稱江南六區)範圍內,家庭收入、財產、車輛、住房狀況等符合特定條件的家庭。所稱的家庭,是指因婚姻關系形成的家庭(含單親家庭),年滿35周歲的單身個人視同家庭。保障對象持有***有產權保障房產權份額根據其經濟狀況、房價水平等因素確定,但不得低於50%。
南京此後對政府委托建設的***有產權保障房項目建設用地以劃撥或者出讓方式優先供應,納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南京***有產權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供應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戶45平方米左右,2人戶55平方米左右,3人及以上戶65平方米左右。
《管理辦法》規定,保障對象可分次購買***有產權保障房產權份額。首次購買的產權份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低於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低於70%,其他保障對象不得低於80%。自首次購買產權5年內,保障對象可根據自身需求,分次繼續按原購買價格購買剩余產權份額;5年後購買的價格根據屆時市場價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