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中國壹直就有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說法,也確確實實是應該要履行的義務,欠了錢還錢本來是壹件正常的事情,但是在實際的生活當中也會有壹些糾紛的出現,比如有的人他可能經歷壹些特殊的情況,最後對於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也會發生變化。
近日,在江蘇揚州法院就判決了壹起貸款案件,男子朱某向銀行借款20萬元之後,借期是壹年到2020年9月借款,到期後朱某僅僅只償還了部分借款,未按約還清本息。2021年2月份的時候,朱某因突發意外死亡,現在銀行便起訴朱某的第壹順位繼承人4人包括父母,妻子和兒子進行還款,要求市民被告在繼承朱某的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貸款本息和律師代理費的責任。但市民被告辯稱,朱某是由於意外死亡除債務外並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同時他們表示也會對朱某的遺產放棄。隨後法院判決4名被告在管理朱某遺產範圍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罰息5228.3元,並支付律師代理費11,944元。
其實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話,對被繼承人應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如果按照這個推理來看,那麽這4名繼承人在辯解當中已經表示了他們願意放棄遺產遺產繼承,所以說這4名繼承人並不需要向銀行償還借款。最終法院仍然判決了他們將要歸還銀行的欠款。
那麽如果是站在法律的角度,這個問題應該如何進行解答呢?
首先,法院認為周某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銀行則有權要求朱某進行償還,由於朱某意外死亡沒有留下遺囑,那麽妳應由4名繼承人對朱某的債務進行清償責任。雖然說4名繼承人,在辯解中也表示他們自願放棄遺產,而且朱某也沒有留下任何遺產。但是市民繼承人他們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朱某沒有遺產,所以說應該擔任遺產管理人卻沒有擔任,也沒有將遺產管理權移交給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按照這樣的邏輯來看的話,市民繼承人他們就仍然是屬於朱某的遺產管理人,那麽也就應該履行相應的責任。按照法院的這壹個說法,法院的判決是沒有毛病的。因為即使他們放棄繼承,但是也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明,而他們沒有這樣子做那就理應承擔還款。如果說,朱某的4名繼承人他們確實履行了這個遺產管理行為。而且又開具了證明,證明朱某確實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同時通過村委會等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明,這樣的話法院就不會判令這4名繼承人再承擔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