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壹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壹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同還貸的配偶壹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2、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壹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3、夫妻雙方婚前以***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壹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壹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壹方所有。
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同債務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壹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同居住或***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同債務;
2、壹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同債務;
3、壹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同居住或***同使用的。
綜上所述,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如果只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則離婚的時候不需要分割,屬於其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後另壹方壹起還貸的,則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如果登記在兩人名下,則屬於夫妻***同財產,要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