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已經登記,抵押人(機動車所有人)以該機動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並持下列材料共同向機動車所在地車管所申請抵押登記,並交驗車輛:
(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三十四條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登記下列事項:
(壹)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地址和聯系電話;
(2)抵押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編號;
(四)抵押登記日期。
第三十五條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個工作日內,按照《機動車登記規範》的規定對材料進行審查並確認車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將抵押登記事項記載於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a)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根據第33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提交的資料無效;
(二)機動車檔案與車輛檔案不壹致的;
(三)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未解除監管的;
(四)機動車或者機動車檔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抵押期間,抵押人再次抵押機動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八條抵押權消滅或者抵押機動車需要辦理轉移登記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並持下列材料共同向車管所申請解除抵押:
(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三十九條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註銷情況和抵押註銷日期。
第四十條機動車抵押登記日期、抵押註銷日期、抵押擔保債權金額等信息可以公開查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四十四條已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遺失或者因故不再在中國境內道路上使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並持下列材料向機動車所在地車管所申請註銷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海關監管車輛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許可通知書》;
(4)交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五條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將註銷登記情況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予以記載,並收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因機動車遺失無法交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作廢。
第四十六條已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後壹年內不申請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檔案將自動註銷。車管所應當公告該車輛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廢。
第四十七條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查證,機動車所有人使用虛假材料、虛假證明取得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車管所應當註銷機動車檔案,收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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