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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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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馬,女,1976年4月出生,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國內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某大廈102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男,1972年8月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澱區某大廈。

上訴人不服海澱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子楚第5952號離婚糾紛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撤銷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子楚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明事實,重新審查認定夫妻財產相同,依法合理分割或者發回重審。

壹審、二審所涉及的壹切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壹案,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當撤銷判決或者發回重審。

第壹,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原因有三:

1,壹審判決?通過試驗發現?部分識別:?2003年8月回國後,兩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住在306室。郭於2006年再次赴美攻讀MBA,馬於2008年再次赴美求學?。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居住在北京市海澱區某大廈的壹套房子裏。這所房子不是他們的臨時住所。最起碼的家具家電不也是夫妻財產嗎?馬訴稱306室家具家電為夫妻共同財產,壹審法官僅憑郭量刑?不認可?,馬上向馬索賠?本庭將不予采信?馬某的全部財產在壹瞬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的合法財產權,從而讓這個為自己的婚姻無私付出了十二年美好生活的弱女子離開了家。

即使壹審法院只認定* * *十幾年只和壹張床同居,壹張沙發是夫妻* * *同財產,也能告慰馬破碎的心!二審期間,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生活用品,請求依法分割。郭案壹審法官的壹句昏話?沒有* * *跟財產?之後,他也懶得問郭306房的夫妻是否與上訴人有相同的財產。郭不可能自己搶著承認自己有床有沙發有電腦等。* * *把它和他的財產壹起拿走,分了。

馬和郭在306室同居十幾年,沒有相同的財產連鬼都不信!上訴人認為,壹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草率判決,人為剝奪馬的合法財產權,有失公允!壹審法院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認定和判決就判決離婚,這是非常明顯的錯誤,是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上,壹審判決存在否認證據、省略重要證據質證的重大錯誤。在2013年3月27日第壹次開庭時,被上訴人郭對上訴人馬質疑的問題已經表示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有沒有外遇要同居?郭稍微楞了壹下後,不在意的大聲回答:朋友玩。

(2)法官問郭:是不是全是生育問題?郭楞了壹下後,低聲回答:無子不代表無能。(很久以前就有生育能力)

(3)法官問郭:是否存在家暴問題?郭承認確有其事。(我打了馬幾次,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妳是否資助過馬的學費和生活費?

郭回答:沒有,壹次都沒有。

(5)法官問郭:婚後還買了什麽?郭回答:回國後給馬留了壹輛車。(車屬於婚後同壹財產,郭使用壹輛破車近五年。)

(6)法官問郭:北京有教育咨詢公司嗎?郭回答:承認公司。

(7)法官詢問了郭的工作單位和月收入。郭回答:工作單位是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法官繼續問:有什麽用?郭答不上來。法官說,都花光了吧?郭答:對,都花光了。故意偏袒郭,幫其逃避高達654.38+0.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壹段:?郭並不認可上面的說法。為此,郭提交了上海某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證明載明郭於2011年8月入職,201年4月解除合同?)?。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工資8個月,月收入2萬元,共計16萬元。

上述談話結束後,馬的父親三次告訴法官:?他承認,他承認,他承認。?法官保持沈默。第二次開庭時(即5月31,2065438),上訴人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談話,但法官宣讀後沒有發言。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在壹審中采信的,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稱為?自考,系?證據之王?該證據的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壹審判決被忽略,沒有在庭審筆錄中得到體現,導致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壹種掠奪和蔑視,嚴重不公不義!法官的言行違背了他的職業道德!

3.壹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都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也沒有進行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每次上訴人剛要開口,法官就說:妳有五分鐘,快說!?或者厲聲呵斥:?我告訴過妳嗎?上訴人被嚇得忘記了他想說的壹切。還有在法庭上,郭的謊言被上訴人當庭反駁後,法官仍然采信了郭的謊言,並寫在判決書上。馬的每壹句真話都必須證明,否則不予采信,對雙方都沒有統壹的標準對待,使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心目中消失,上訴人不服。

2.壹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然後呢。家暴?情況。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多名女性發生婚外情,並長期與他人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的過錯方,而上訴人是受害人,是無過錯方。2013年3月27日壹審時,法官問郭:有沒有同居的情事?郭稍微楞了壹下後,不在意的大聲回答:朋友玩。這不是承認婚外情嗎?郭多次對馬實施家庭暴力。2065 438+03 . 3 . 27壹審法官問郭:是否存在家暴問題?

郭承認確有其事。(多次打馬,從北京打到美國。)這不是家暴告白嗎?(也有家庭暴力的見證人: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黃夫婦、周夫婦、陶夫婦、肖等人)。每次家暴後,郭都會跪下來請求原諒,還會請朋友在夫妻間調解。馬愚蠢地原諒了他壹次又壹次,認為愛情和感情可以影響郭。然而,郭的出軌和家庭暴力給馬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和生理創傷。

壹審法院對郭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及長期家暴的事實視而不見,熟視無睹,對這個柔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傷害。馬只能求蒼天瞎了眼。經歷過郭陰險的丈夫,馬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上的恐懼,重新樹立三觀,然後重新擇偶生子不知何時。郭隱瞞了自己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導致馬37歲不能生育,錯過了女性最佳生育年齡。這個遺憾是他壹輩子都無法彌補的。郭打算離婚轉移財產,拒不承認自己有壹點點同樣的財產。對於馬的處境,馬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馬將依法保留兩次起訴郭的權利。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期間,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現上訴人馬正在積極尋找郭的財產證據,隨時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結婚十二年,女方在美好的青春裏無私付出,被壹個無情的陰謀深深傷害,要求離婚。因為她暫時無法提供法院認可的財產證據,被判出家門。深受其害的無辜壹方的權益沒有得到維護,素質低劣的過錯壹方逍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是不公平的!妳不能拿壹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我們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正義,依法糾正壹審錯誤且極不公正的判決,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道,還上訴人以公道!

我在此傳達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XX,XX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委會居民,住本村。

原審被告人:劉XX,男,19XX年6月5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第996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第壹、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民事申訴範文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事實和理由:

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返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成員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顯然是大錯特錯。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無效!(2008)益第315號民事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1?第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要求被告(趙XX)騰退房屋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沒有房屋所有權,那麽他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權簽署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嗎?稍微有點法律知識的人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08)壹字第315號案件中作為劉XX的證人參與訴訟,在買房時為了省點錢,為劉XX家頂名。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築商,與涉案房屋無關。房子原來的買主名義上是劉XX。2010 65438+10 16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所有權自始至終歸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不具效力。但壹審法院無視生效判決等法律證據,錯誤認定協議有效,認為返還楊XX有效。顯然是大錯特錯了。楊XX從壹開始就沒有房子的權利。怎麽會有房子歸楊XX的結論?

其次,壹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於什麽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退房屋。上訴人於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裝修房屋,至今已近六年。壹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並未查明上訴人實際占有房屋的方式,是基於購買、租賃還是查封,是通過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如果上訴人買了房子,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該被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期內還是租期後?壹審法院沒有審查如此重要和基本的基本法律關系,就直接作出判決,顯然沒有考慮客觀事實。

第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原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不需要登記。第二,在衍生取得中,房屋所有權主要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進行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會轉移。(2008)益第315號民事判決書(第4、22頁?第23行):爭議房屋為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房子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沒有確權。轉讓房屋的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壹審法院確認改編法律明顯錯誤。

第三,壹審法院的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的判決雖然名義上是普通程序審理,但實際上自始至終只有壹個法官審理。

2.判決書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寫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6月20日,距離判決作出已有壹年。我不知道是什麽原因。

第四,本案明顯是劉XX與楊XX為謀取非法利益,惡意串通,采用所謂的法律手段做出的蹩腳伎倆。

上訴人於2006年以65438+60萬元的價格從母親張XX處購買此房,並在裝修後壹直居住。當時劉XX才16歲。他是在校學生,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言而喻,購房者是他的母親。上訴人在購房時雖未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受上訴人現金654.38+萬元,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屋並全部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之間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雖然張XX和張XX稱這筆錢是借款,但上訴人和張XX經營的業務相同,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不夠。為什麽他們借給張XX 8萬元,然後借給他妹妹張XXX2 2萬元?

更重要的是,這張紙條還表明收到的是現金,而不是借據。因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劉XX壹家想回房,上訴人未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出於私利,他們向XXX村委會支付了47850元,將購房人變更為劉XX,並以劉XX的名義起訴上訴人。2008年,易第315號案敗訴後,為達到目的,與楊劍波共同炮制了此案。民事申訴範文精選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猜不出兩人的關系,但極為氣憤。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

我在此傳達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XX,XX

民事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地址:?市中心五壹路?號碼。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銷售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不服?縣人民法院19?65438+2008(初)2月24日依法通過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馬上給我們支付貨款和包裝運輸費***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的費率支付延期付款賠償金(從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日止)。

3.?車站的罰款是多少?縣種子公司承辦。

4.壹審和二審的訴訟費用以及我們因訴訟而產生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辦。

事實和理由:

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審判決稱:2008年9月10日,被告收到?送完通知後馬上送楊去火車站?到達?該站提貨,但因貨物無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未提貨,並電告原告。?這段話證實了兩個事實:第壹,被告沒有提貨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證書;二、被告告知原告上述當時未提貨的理由。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我們不得不重復爭議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於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們簽訂5000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被告於同年8月1日派楊。來和我們正式簽訂1000公斤大蔥種子的購銷合同。合同的具體條款請見附件。1997 8月15我們如約交付了4055公斤大蔥種子,並於9月5日到達?車站,第二天車站給被告發來了提貨通知。我們於06年9月16日通過銀行向被告收取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8.98元。半個月,怎麽樣?縣農業銀行給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理由,拒絕收款,並退回收款憑證。

9月17日我們又問?中國農業銀行(ABC)仍拒絕支付托收款項,農行退回了托收收據。與此同時,楊?9月3日、8日、10,他分別打電話、寫信三次,要求解除合同、退貨。楊說?由於今年訂的承包任務重,買的貨太多了。領導讓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原諒我?。楊在當時的所有信件中從未提及檢疫和種子證書。由於貨物已經發出,我們不同意退貨,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9月25日,也就是我們出具收款證明後的第39天?縣農行剛剛發了壹個通知,告訴我們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證明不到。?但令人不解的是,被告在中國農業銀行發出拒付理由通知書的次日才提出拒付申請。農行發的收據可以證明)。

可見,原審判決認定的第壹個事實是錯誤的。被告不是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證書?而不是提貨,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簽約,超買,不得不解約退單。在我們沒有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楊用了39天的時間,找到了這樣壹種逃避法律、推卸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方式。原審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不屬實。9月10楊?沒放?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證明?打電報給我們,但打電話要求終止合同,問我們?理解?他的錯。

2.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原審判決認為,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之間訂立的購銷合同無效。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們認為我們沒有違反這四項規定中的任何壹項。唯壹可能被懷疑的是關於?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壹個項目。因為我們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經過檢疫。但我們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相關文件。根據中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錄》,大蔥種子不是必要的檢疫對象,但可以免檢。因此,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未經檢疫為由否定原合同是不合適的。原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才承運了這些種子。關於這個問題的詳細信息,請參考附件和我們在原審中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審判決對雙方都不公平。

洋蔥籽還在?車站倉庫存放了三個多月,導致洋蔥種子變質。因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根據相關規定,車站倉庫將受到正常罰款三倍的重罰。不言而喻,這兩次經濟損失都是被上訴人違約造成的。但是,原審判決說?原告已經把它送到了?4050公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處理。並且承受?車站倉庫罰款總額的50%?,?其他損失另行承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極不公平。

原審判決未能厘清事實真相,無法分清是非和雙方責任,錯誤適用法律使壹份合法有效的合同無效,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懲罰,我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而是要求我們承擔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們不能接受這樣不公平的判決。

總結壹下,好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植物檢疫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布表》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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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石種子公司銷售部

年份?月份?太陽

民事上訴人(壹審原告):王,男,1960 65438+2月8日出生,漢族,濟南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被上訴人(壹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濟南市歷下區齊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頭銜:董事會主席

上訴人王不服(2008)歷城民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6月65438+10月21日作出的1150,現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1.壹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以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退還逾期登記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為由,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並提高違約金的要求沒有根據。

本案不爭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嚴重違反了與被上訴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在商品房交付後360個工作日內將出賣人辦理商品房所有權登記所需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導致被上訴人的產權證不能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將出賣人要求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照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的這壹條款,如果被上訴人的領證期限被違反,上訴人有權選擇退房,但不能認為這壹條款賦予了違約方違約後取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當被上訴人違約,上訴人不想行使退房權時,合同中並沒有約定違約方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在合同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未規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第15條第2款不退房時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請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壹審法院駁回起訴稱,合同只約定退房,不支付違約金,明顯是壹個誤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壹審法院沒有查明本案的壹些主要事實。

1.爭議房屋的交付時間尚未確定。

2.爭議房屋維修基金的繳納時間尚未查明。

3.爭議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東環國際廣場的產權證辦理時間未查明。

三、壹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茲證明被告於2007年7月196日支付該款項。?表情莫名其妙。如果是筆誤,要及時更正,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的訴求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到濟南市二環路3966號D座2201~2204室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壹審法院判決限制被上訴人在判決生效後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符合辦證條件,為什麽不判他30天內協助辦理?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明顯違約,極大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本案中,壹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縱容違約方,無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正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本案。

我在此傳達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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