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民間借貸?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什麽是金融借貸?
金融借貸是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並按期還本付息的行為。金融機構通常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
金融借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1.不同的貸方(貸方)
金融貸款:合法金融機構
民間借貸:非金融機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不同的資金來源
金融借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或者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使用他人資金,依法設立信托計劃和專項資金。
民間借貸: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己的。
3.不同形式的合同生效和締結
金融借貸:當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時,簽訂的合同就成立了,而且必須是書面形式。
民間借貸:實踐中,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貸款時即訂立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書面形式(如借款合同、借條、收據等。).
4.不同的利益協議
金融借貸:除了法律規定的,妳必須收取壹定的利息。
民間借貸:雙方同意或不同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就沒有利益。
5.不同的利率要求
金融借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的利率。
民間借貸: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24%。
6.對貸款人義務的不同要求
金融借貸:貸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貸款人未按時足額發放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民間借貸: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
特殊說明:
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是指“壹行兩會”批準的,其他屬於民間借貸的主體。
“壹行兩會”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新增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的批復》(法釋(2020)27號)中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後,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屬於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
根據該批復,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