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先還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之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
擴展資料:
案例:民間借貸還款約定不明 先還利息後還本金
按照壹般借貸關系的交易習慣來說,還款順序應為先還息後還本。但債務人辯稱還款時未說明是還本還是還息,故應理解為先還本後還息的情形時有發生。近日,貴溪市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民間借貸糾紛,按照有利於保障債權人利益之解釋,依法認定先還利息後還本金。
原告周某與被告劉某系朋友關系,2014年8月8日,被告劉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周某借款人民幣50萬元整,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借款期限為6個月。
借款期限屆滿後,經原告周某數次催討,被告劉某還款5萬元,但未說明還息還是還本的問題。後原告周某訴至法院,被告劉某辯稱之前償還的5萬元因未註明是還借款本金還是利息,故請求法院在扣除本金人民幣5萬元的前提下依法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規定,因此,被告劉某於借款期限屆滿後償還的5萬元應優先用於支付利息。
參考資料:
貴溪市法院網-民間借貸還款約定不明 先還利息後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