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我國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司法解釋則具體規定為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雙方可在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內協商。假若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則壹年期的民間借貸年利率不得超過15.4%。
由此可歸納為在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以內的屬於合法利率,超過4倍的,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並無強制要求,有償或無償由雙方約定。如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利息;如當事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因此,貸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須對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按無息處理。
2、即使是無息借貸,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償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討不還,貸款人要求償付催後利息的,可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
雙方約定利率超過四倍,在履行完畢後,借款人又起訴,是否能夠要求對超過四倍部分予以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因此,即使借款人已經支付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利率的利息,出借人收取超額利息的行為也不應當得到保護,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支付的超過利率保護上限部分的利息當事人有權要求返還,或者是折抵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壹並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