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間借貸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管轄法院有: 1.被告住所地 被告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壹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二、民事訴訟民間借貸管轄法院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民間借貸管轄法院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條、34條。 民間借貸引起糾紛的訴訟適用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法院管轄原則 1.《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提醒大家需要註意的是,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三、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根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