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以認為年利率超過36%就是高利貸。
擴大對數據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本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壹。《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規定》的內容主要包括:
1.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自然人之間對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貸款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36%的利息視為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
3.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金額確認為本金;
4.除借款人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並按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
根據1991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使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妳已經獲得的利息,如果超過4倍,則不予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將予以承認。當事人履行後想悔過並想回來的,法院不予支持。
杜萬華說,總結這些年的經濟發展,發現實體經濟創造的利潤肯定沒有那麽高。如果高利貸不加以控制,將對實體經濟不利,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利。因此,該司法解釋規定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無效。
意思是如果當事人自願償還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是可以返還的,這是對1991司法解釋的重大修改。法院不保護24%-36%部分,但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且法院不反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人民網-最高法司法解釋上限民間“高利貸”年利率超過36%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