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找不到債務人怎麽辦
民間借貸找不到債務人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壹)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向提訟。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民間借貸立案後找不到人怎麽辦,可以嗎
可以去他。即使找不到這個人,但是妳能明確提供此人的準確信息,姓名、戶籍等相關資料,仍然是可以在立案的。如果不能確定是誰或者只知道壹些外號等別稱,那是無法立案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會公告送達傳票、公告後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判決。當然,由於公告期要兩個月,所以,這樣情況下案子需要的時間會長壹些。再次,判決後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財產,可以直接由執行。同時,妳要註意訴訟時效,過了訴訟失效,可能得不到支持。
民間借貸已委托律師,但是找不到人,該怎麽辦?
民間借款已授權委托律師,可是被上訴人老板跑路,找不到人。人民的傳票根據“立即送到”的方法沒法送到,還能夠根據此外6種方法開展送到。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壹***規定了7種送達方式,“立即送到”僅僅在其中壹種。送到訴訟文書,壹般都壹定要受送達人查收,僅有“公告”不用送達回證。案件審理民事訴訟以“對席裁定”為標準,以缺席審判為除外。壹般情況下,案件審理民事訴訟理應在兩方被告方或是其委托代理人參加下開展。
缺席審判,是相對於“對席裁定”來講的,就是指當壹方被告方無正當理由不予參與開庭審理的,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例所提出的裁定。這類無法找到被告的民間借貸,從程序流程上能夠公告,缺席審判。但關鍵是上訴人給予的證明是不是充足,可以做到證明標準,是不是做到“高度蓋然性”的說明規定。讓在無法聯系到被上訴人的前提下裁定上訴人申訴成功。換言之,即便達到了證實規定,因審判長沒法核查直接證據的真實有效,也有可能裁定原告敗訴。
全部借款方都願意違犯壹個錯誤,對貸款人信息內容把握過少。例如貸款人的實際居住地,單位名稱,聯系電話等聯系方式。還有壹個更重要的事情,便是不許貸款人提供擔保,簽署借款合同時,務必讓貸款人找擔保人或給予抵押品,僅有那樣之後才非常容易取得錢。並非說人找不著,打電話不接,人民的傳票就送不上,庭就開不上。送到的形式除開立即送到外,也有下列幾類送達方式能夠選用。
壹是留置送達。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到受送達人的住處,並選用照相、錄影等方法紀錄送到全過程,即視作送到。二是轉送送到。受送達人是軍官的,根據其所屬軍隊團之上企業的政治機關轉送。受送到人被囚禁的,根據其所屬監所轉送。受送到人被采用強制教育措施的,根據其所屬強制教育培訓機構轉送。三是公告。受送達人失蹤,或是用要求的多種方式沒法送到的,公告。自傳出公示之日起,通過六十日,即視作送到。
民間借貸找不到債務人怎麽辦?
解決民間借貸找不到欠款人的方法:如果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再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如果不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的,則債權人可以通過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等方式來追回其欠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想問問找不到借款人債務如何處理
找不到借款人債務的處理是可以進行處理,債權人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管轄。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