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四川省林業廳、省委農工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監管局聯合下發《關於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改革試點的通知》,明確成都市崇州市、廣元市朝天區、遂寧市蓬溪縣、宜賓市宜賓縣、巴中市巴州區等五縣(市、區)為改革試點區,在林權證的基礎上,試點區內將探索對林木所有權和集體林地經營權進行確權頒證,經濟林木(果)權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都可辦理相關貸款抵押業務。
此前國家及四川的規定明確,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時必須要有林權證。《通知》提出將試點區內的林地使用權分離為承包權和經營權,業主、企業流轉林地面積超過50畝即可申請林地經營權流轉證,並以此為憑據將林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通知》還明確,試點區內的農戶和業主、企業可申請辦理經濟林木(果)權證,以林木預期收益抵押貸款。
為降低林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通知》明確,探索組建村級農民互助擔保合作社、建立森林資源資產收儲制度。村民以林權證、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等評估作價入股,並在民政或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公益性社團組織或經營實體性村級農民互助擔保合作社,為入社林農小額貸款提供擔保。建立森林資源資產收儲中心,農戶和企業、業主如無法按時還貸,收儲中心代其償還,同時對森林資產抵押物進行處置。
《通知》明確,在試點區內創新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制,允許試點縣對單宗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下的林權流轉和抵押貸款,由具有丙級(含丙級)以上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和相關專家聯合評估;單宗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下的,由金融機構、縣級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和鄉鎮林政部門聯合評估。《通知》也強調,本次改革的目的是解決林業擴大再生產的資金需求,不支持以林權抵押貸款用於林業發展外的融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