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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部關於印發《煤炭三產貼息貸款統借自還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1995年30億煤炭三產貼息貸款實行煤炭部統借和借款企業自還的實施辦法。貸款資金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劃撥到煤炭部,由煤炭部轉貸到企業和項目,貸款到期後煤炭部統壹收回並歸還中國工商銀行。第二條 貸款按技改專項貸款進行管理。在工商銀行開立專戶,並在工商銀行系統內封閉運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三條 煤炭部與工商銀行總行簽訂煤炭三產貼息貸款管理協議,煤炭部各級管理機構及借款企業要與各級工商銀行密切配合,搞好貸款資金管理、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和按期還本付息。第四條 貸款項目管理仍按照煤炭工業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聯合頒發的“國家扶持煤炭企業發展多種經營和第三產業貼息貸款項目管理辦法”執行。第五條 為保持政策的延續性,1995年續建貸款項目計劃按已下達計劃執行。新開貸款項目按煤炭部1995年項目建議計劃在經工商銀行審查同意後,列為正式貸款項目計劃。經辦行尚未審查的項目仍按原辦法規定,待銀行審查同意後由煤炭部下達正式貸款項目計劃。第六條 各借款單位必須保證將貸款用於正式下達的項目上,如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煤炭部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或追回已發放的貸款。對挪用的貸款,還要按銀行的有關規定加收罰息。第七條 借款單位按照煤炭部下達的貸款項目計劃向煤炭部提出借款申請,並按有關貸款規定與煤炭部簽訂借款合同,明確借款期限,還款時間及資金來源。不能保證還款的單位不予貸款。第八條 煤炭部責成綜合利用多種經營司和財務勞資司代表煤炭部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第九條 煤炭部財勞司依據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將借款撥付簽訂合同的借款單位。由借款單位具體落實到貸款項目上。第十條 借款合同根據借款單位不同分以下幾種類型:

1、中央財政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由礦務局(公司)與煤炭部簽訂借款合同。

2、地質系統由中國煤田地質總局統壹與煤炭部簽訂借款合同。

3、地方財政的國有煤炭企業,實行委托貸款,煤炭部委托有關省工商分行與貸款單位簽訂貸款合同,委托行要保證按期收回貸款利息和本金。第十壹條 借款利息按工商銀行總行確定的利率,自借款借據確定的借款之日起計算利息。如遇國家調整利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第十二條 借款利息按季收交。各借款單位必須在每季度末的20天前,將應付利息匯到煤炭部三產帳戶,由煤炭部按期交付工商銀行總行。第十三條 借款單位若不按時交付利息,煤炭部有權從下撥的各項資金中扣收或委托銀行從帳戶中扣收,並對逾期的利息加收罰息。第十四條 在落實貸款資金(工商銀行劃撥到煤炭部,與煤炭部落實到貸款單位)過程中造成的時間利息差由各借款單位負擔。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對煤炭三產貸款的有關規定,借款期限定為3年。第十六條 借款單位根據借款合同,在借款到期時,要提前20天將借款本金上交煤炭部,由煤炭部歸還工商銀行總行。第十七條 還貸資金來源及順序規定如下:

1、貸款項目新增利潤。

2、貸款項目新增固定資產折舊。

3、貸款單位的自有資金,包括維簡基金、企業稅後利潤等。

4、其他資金。第十八條 借款單位逾期不還借款的,煤炭部有權從下撥的各項資金中扣收或委托銀行從帳戶中扣收,並按有關規定加收罰息。具體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中央財政的借款單位,從下撥每個省的各項資金中抵扣,抵扣後仍不足的,委托當地開戶行從借款單位帳戶中扣收。

2、地質單位的借款,地質總局從地質勘探經費中扣收。

3、地方財政的貸款單位由委托行從貸款企業帳戶中代扣。

4、基建單位從有關建設單位投資和其他資金中扣收。第十九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1995年30億貼息貸款,1993、1994年貸款仍按原辦法執行。第二十條 解釋權屬煤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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