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煤炭資源開發堅持先規劃、後開發的原則。國家統壹管理煤炭資源壹級探礦權市場,由國家投資完成煤炭資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制定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向企業出讓二級探礦權和礦業權,形成煤炭資源勘查投資的良性循環機制。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主要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煤炭資源勘查。
第四十六條支持煤炭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煤礦企業可以從煤炭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推進煤炭生產完全成本改革,嚴格執行煤礦維簡費、煤炭生產安全費提取使用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政府監管的原則,煤礦企業應按規定提取保證金用於環境治理和修復。鼓勵社會資金投資礦區環境治理。
第四十七條實施煤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工程,加強國家煤礦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實施煤炭行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工程,完善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規範煤礦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從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支持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加快主輔分離。支持煤礦企業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專項用於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
第四十九條對不符合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礦業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發放排汙許可證,水利部門不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等形式的信貸支持,投資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煤炭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煤炭市場供求、技術經濟指標等定期信息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及時反映行業動態並提出政策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發展。
本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煤炭行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政策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本政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