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他人身份證或使用欺詐性身份證。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2.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冒用。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3.根據刑法第175條規定的罪行之壹:
“任何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擔保等的人。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您的身份證被他人用作貸款後,個人需要承擔的後果如下:
1,他人到期償還借款,無爭議。
通常,人們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身份證借錢。貸款到期後,銀行會上門要求個人償還貸款金額。
2.債務糾紛和訴訟。
如果個人發現自己沒有拿到貸款,而是被貸款了,就會產生債務糾紛。這時,他將與銀行對簿公堂。
3.妳替別人還債,然後自己恢復。
通常情況下,由於缺乏有力的證據,即使提起訴訟,也往往沒有勝訴的機會。最後官司往往輸了,身份證主人會替別人還債。如果不及時歸還,銀行將收回債務。
此外,如果別人在使用您的身份證後未能按時償還貸款,您將有信息汙點。當妳下次想借錢時,銀行很容易不給妳貸款。
相關案例:
1案例回放
2006年6月5438+00日至2010年6月5438+00日,陳某冒用他人名義貸款84.5萬元,冒用他人名義擔保貸款90萬元,共騙取銀行貸款6.5438+074.5萬元。陳某騙取貸款後,貸款被用於開發步行街房地產和林場。
水電站和自來水經營權等投資項目。事發前,陳某與負責貸款的信貸員簽署了壹份貸款轉貸款協議,並將他的資產證明交給了信貸員。案發後,公訴機關經審查依法對陳某提起公訴。
2.爭議焦點
本案中,陳某冒用他人貸款和擔保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該行為是構成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存在分歧。
3.判斷結果
信陽羅山縣法院認為,陳某多次冒用他人名義借款84.5萬元,冒用他人名義擔保借款90萬元,騙取銀行貸款174.5萬元,情節嚴重,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從現在發現的證據來看,陳某騙取貸款後,確實有開發步行街房地產、XX林場、XX鄉水電站、自來水經營權等投資項目。事發前,陳某與負責貸款的官員簽署了壹份貸款協議。
並將其資產證明交給了信貸員,這可以證明陳某確實有還款意願。綜上,認定陳某主觀上非法占有貸款的證據不足,應定性為騙取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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