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買賣房屋時房屋存在抵押怎麽辦
如果進行房屋買賣交易,必須先償還銀行的貸款,解除房屋的抵押狀態,然後才能辦理過戶,也就是說,償還銀行貸款和解除抵押行為是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壹項內容,由於解除抵押是以償還銀行貸款為前提的,在現實中容易引起壹些法律糾紛。 在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中,買方的義務主要是支付購房款,賣方的主要義務是協助買方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但是對於房屋解抵押所需要的資金往往在合同中約定不明,也容易產生違約責任的認定糾紛。例如,買方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首付款,但是發現賣方房屋的抵押還沒有解除,致使網簽手續不能辦理,買方就據此拒絕支付後期的購房款。賣方認為應該由買方先支付後期的購房款,然後賣方利用買方的這筆購房款償還銀行的貸款,再辦理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記手續。由於買方拒絕賣方的這種請求,賣方認為買方拒絕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購房尾款,屬於違約行為,要求買方支付剩余購房款,同時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買方提出反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二、買的商品房被抵押了怎麽辦
在房屋的買賣,抵押中可以進行預告登記,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中也可以申請預告登記。但是預售商品房登記備案制度只是適用於商品房預售活動中。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規定,在房屋交付時或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時,購房人才知道開發商是否將其已購商品房事先已作抵押或購買後再作抵押,才能取得開發商故意隱瞞抵押事實或再抵押給第三人的事實。 如果因開發商未能在交接房屋時或辦理兩證時解除抵押,購房人可以請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買賣房屋時確定了房屋有抵押的時候,建議最好先別買房,具體貿然就這樣買房的話,將來購房者可能會需要面對許多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