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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臺非法集資的三類犯罪是什麽?

第壹,可以分為P2P網貸平臺自身實施的犯罪、針對P2P網貸平臺實施的犯罪和P2P網貸平臺實施的犯罪。

二、《揭露P2P平臺非法集資三大類犯罪的犯罪風險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作者:陳辰

首先是P2P網貸平臺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常見的方法有:壹是金融產品模式,先以銷售金融產品的形式吸收投資人的資金,然後尋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短貸長模式,即將貸款期限分解,將長期貸款分成若幹短期貸款,以新債還舊債,形成資金循環;第三種是自籌資金模式,將吸收的公共資金用於本企業或關聯企業的業務發展。

P2P網貸平臺在國外發展之初,旨在撮合借貸雙方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金融脫媒,實現借貸雙方的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在上述運營模式中,P2P網貸平臺偏離了純信息中介的角色,實際上掌握了資金的供求關系,切斷了資金供求雙方的直接聯系和信息互動。更關鍵的是,平臺可能面臨資金期限錯配的流動性壓力,資金池模式由於信息不透明、缺乏監管,容易出現挪用、欺詐甚至潛逃的情況。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壹是部分金融機構利用P2P平臺作為吸收公眾資金的渠道。實踐中,壹些融資性擔保公司、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機構與P2P平臺合作,或者自己搭建P2P平臺,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通過P2P平臺提供項目、完成融資。上述機構之所以在融資上如此迂回,是因為在業務準入、融資杠桿上限、吸收公眾資金等方面都有明確的監管規則。例如,根據銀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本的5%。通過與P2P網貸平臺的合作,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和融資杠桿的規定可能被打破,P2P網貸成為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公眾資金的線上平臺。

二是無資質借款人利用P2P平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根據相關起訴標準,行為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超過壹定數額或者數量,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壹定標準的,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實際案例中,由於部分P2P網貸平臺未充分履行對借款人身份的核實義務,借款人以多個虛假身份發布多個借款信息,吸引不特定社會公眾的資金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集資的資金放高利貸放貸,賺取利差。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P2P網貸平臺成為吸收公眾資金的渠道。不言而喻,P2P平臺與機構合作或者機構建立P2P平臺進行集資活動,都有可能成為非法集資活動的* * *犯;即使只是為集資人提供平臺服務,但如果有證據證明P2P網貸平臺即使明知借款人身份虛假,發布大量虛假借貸信息,還是默許借款人借款,或者對借款人的數量和金額持放任態度,因為P2P網貸平臺在提供中介服務的過程中會收取相應的手續費用,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P2P網貸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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