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經濟狀況惡化或缺乏後期支付房款的能力,導致違約。
律師觀點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因其經濟能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應當向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買方必須首先對所購房屋的質量和環境進行認真調查;其次,我們必須仔細考慮我們的房款來源和後續支付能力,以防止我們陷入沖動買房的尷尬境地,從而導致違約。如果妳真的不能履行,妳應該勇於承擔違約責任並盡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以防止妳陷入債務泥潭。
2.以出賣人房屋質量存在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於預售商品房。壹般都是使用了壹定年限的,還有裝修和裝飾,所以或多或少都會有壹些質量缺陷。如果買受人認為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缺陷或房屋屬於違法建築,則可能引發買賣糾紛。
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裁判文書,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就買賣標的物向買受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是,由於二手房已經使用了壹定年限,並且存在裝修和裝飾的現狀,買方也應該對房屋的缺陷做出理性判斷。因此,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出賣人已經如實告知瑕疵或者買受人知道瑕疵,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對於房屋的隱性缺陷,如果是房屋本身固有的,並且不是出賣人在裝修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對此知情,出賣人將不承擔缺陷保修責任;但是,買受人可以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並根據合同轉讓所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於買受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實地考察,因此往往無法證明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缺陷,因為法院很難支持以民事欺詐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為了避免房屋買賣糾紛,買方不僅可以到現場仔細檢查房屋並了解房屋的現狀,還可以從附近的居民那裏了解房屋的情況,前往物業管理公司調查所購買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信息,並在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士陪同看房,以便有信心。
合同中應約定出賣人對其交付的房屋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要求賣方確保房屋沒有漏水和沒有違章建築;確保管道暢通,設施齊全;房屋質量有缺陷的,出賣人應當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
三。在房屋過戶前或過戶期間限制交易,導致買受人權利無法實現的,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至買受人取得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辦理過戶手續期間,因出賣人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即使買受人已支付首付款並實際入住,只要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買受人的利益就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律師觀點:《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此,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未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則不會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賣方仍被視為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被限制的事實,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轉移登記、實現購房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依法作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裁定、決定,不得轉讓房地產。如果已經簽訂了買賣合同,則買賣合同無效,雙方將已支付的財產返還給對方並賠償損失。買受人要求出賣人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收益(註:預期收益主要指房價漲跌造成的損失)。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房價漲跌損失的認定可以參照以下方法:(壹)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2)如果雙方無法協商:(1)原則上可以比較最相似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壹是同壹棟樓的同壹樓層、同壹房型;其次是同壹樓層和房間類型的相鄰建築;再次,同壹區域的房屋與買賣合同交易價格的差異決定了房價漲跌的損失;(2)如果沒有可比的房子,房價漲跌損失可以通過專業機構的評估來確定。確定損失的時間應根據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守約方的請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日、違約方違約行為的認定日、審理中房屋的漲跌等因素確定。最後,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因房屋價值漲跌所能預見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速度並盡快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采用安全的交割方式,利用全市各區縣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平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在房屋過戶過程中如遇法院查封,應要求賣方提供擔保以替換被查封的房屋並盡快辦理過戶,以避免經濟損失。
4.由於貸款政策的變化,買方不能購買房屋。
二手房市場的貸款政策從銀行提高首付和利率開始,然後嚴格限制第二套住房貸款。由於政策的變化,買方的貸款申請沒有通過,這構成了合同違約。
律師觀點:國家為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調整貸款政策,但並非全面禁貸。當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他希望與銀行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然而,銀行是否願意向買方提供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信用狀況和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後主觀判斷的。客觀上有兩種可能:同意放款和不同意放款。當買方決定通過貸款支付房價時,他應該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在買房之前,買方應該向銀行咨詢貸款政策,了解自己的信用狀況,防止貸款無法支付合同價格的違約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以貸款方式支付房款並不意味著買受人只能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渠道籌集資金也是買受人應考慮的問題,以避免貸款失敗的風險。
5.買方因國外政策原因無法購買房屋。
作為買家,外國人在中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他們必須在中國大陸居住或工作壹年,並且嚴禁購買第二套住房。如果買方不符合要求,則可能導致賣方違約。
律師觀點1 2006年7月,國務院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中國工作和學習壹年以上的外國人可以在中國購買自己的住房和房屋。
實踐中,外地人在上海買房,首先要出具承諾書,保證購買的是唯壹自住住房,否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其次,需要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最後,需要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買方在中國大陸工作或學習滿壹年的證明,否則房地產交易中心將不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對於這種“限外”政策,作為案外人的買方應該知道,如果買方無視這壹規定,在與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後,以國家限制購買房屋為由提出毀約,那麽買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前往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內地買房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以防止因錯誤解讀政策而導致違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