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跳單的認定條件
1、雙方是否簽訂了居間合同。中介方有沒有如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房源信息、實地看房等,確認簽訂了合同並如實履行是認定的第壹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間服務而成交。這種情況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獨家代理還是非獨家代理,如果是非獨家代理,需要考慮中介方與委托方訂立合同的時間,確認委托方是根據哪家中介的服務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費。委托人為了逃避中介費,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與第三方私下成交。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委托方則有可能構成違約,中介方有權追究委托方的責任。
買房中介費由誰承擔
賣方買方***同承擔。壹般情況下品牌中介應該向買家收取2%,賣家1%,不過賣方的中介費是可以商量的。核心要點是看是誰主動找的誰,情況的不同結果也就會有所不同。
1、如果是原來的房主急於將房子賣掉的,當然這個費用讓原來的房主來付的概率就更大了些。
2、如果說是買房子的客戶著急買這個房子,找到中介,那麽基本上來說就是買房子的人出。
3、其實這個沒有壹個特定的什麽標準,也是有協商平攤的。
4、但是無論怎樣購房前就要先問清楚要收多少費用,然後再去和原來的業主還有中介三者協商壹致後,需要在合同上註明是由誰來付這筆費用。
中介費收費標準的相關法律規定
2011年,為規範住宅買賣經濟服務市場價格行為,降低住宅買賣經濟服務費用負擔,北京市發改委與住建委就聯合下發了《關於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1、《通知》規定,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壹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統壹不超過2%。
2、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其中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托人與經紀機構協商議定。
3、《通知》中也註明收費標準可以下浮,少數特別復雜的住宅買賣經紀服務,經交易各方協商同意,可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10%。即:二手房中介費為成交總額的2%,少數特別復雜的可上浮至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