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內產權交易市場過度分散,惡性競爭,缺乏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臺。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為了有效地進行國有資產的處置,各省市成立了壹大批產權交易機構,全國各種各樣的產權交易所有300多家,產權交易市場形成了地方割據的局面,嚴重阻礙了產權的跨地域流動性。國有資產無法在全國範圍內流轉配置,沒有真正的價格發現機制,無法實現效益最大化。
為了解決這壹問題,壹些區域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了聯盟,形成以上海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長江流域市場,以北京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北方市場聯盟,以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為龍頭的北方***同市場。但是這些區域性市場都是松散型的行業聯盟,通過合作協議捆綁在壹起,沒有統壹的平臺和統壹的規則,也無法解決產權跨區域流動的問題。因此,目前我國仍缺乏壹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臺。
二、 金融資產交易市場分散,道德風險突出,呼籲壹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資產交易平臺。
我國的不良金融資產率高達20%以上,遠遠超過巴塞爾協議的標準。為了剝離國有四大銀行的不良金融資產,控制金融風險,國家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在各省設置辦事處進行金融資產處置,又將全國分割為了120個小市場,與產權交易市場的分割如出壹轍。區域分割的狀態下,市場信息極度不對稱,造成惡性競爭,金融資產處置過程中道德風險非常大。
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籲要建立壹個全國性的金融資產交易平臺,統壹交易規則,打破地域限制,摒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界限,形成公開透明的金融資產交易機制。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個願望壹直未能實現。
三、 監管機構期望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通過全國性的、更具公信力的平臺轉讓。
2009年3月,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即財政部第54號令,明確規定:金融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由此可見,國家監管機構非常重視金融國有產權的轉讓,希望有壹個更廣泛的、更具公信力的交易平臺。但是目前國內恰恰缺少這樣壹個平臺,54號令的出臺仍然沒有解決市場分割的問題,全國的金融產權轉讓市場仍然分布在30個市場。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金融資產交易所應時而生,是中國金融發展、改革和創新的必然產物。金融交易所是順應時代發展需要的,也必將為時代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經營範圍:
不良金融資產營銷、公告、交易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營銷、公告、交易
信貸資產( 含普通信貸及銀團貸款、票據、信托產品、租賃產品等)營銷、公告、交易
在基礎資產上開發的標準化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其他標準化金融創新產品的咨詢、開發、設計、 交易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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