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要全面掌握交易房屋的所有信息。
為保障買方的知情權,律師應提示買方讓賣方完整陳述待售房屋的產權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包括但不限於:
(1)是否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就北京而言,部分房產有兩證,即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更多的只是房屋所有權證。這主要是由土地的所有權決定的。如果建房用地歸市政府所有,有兩個證。如果是區縣政府所有的,只發壹個證明。但無論如何,房屋所有權證——俗稱房本——是必不可少的。雖然便宜,但是最好不要買沒有戶口本的房子和農村產權的房子。
(2)房屋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條件?
是否屬於法律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
(三)其他與房屋交易有關的重要信息。
1.房子的性質,是普通房子還是非普通房子。因為這樣會影響轉讓稅負,非普通住房的契稅是成交價的3%,普通住房是1.5%;非普通住宅要交1%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不用。
2.房子建造的那壹年。因為這樣會影響房子的市場評估價值和銀行貸款的額度。土地的最大使用年限是70年,房子也有壽命。房子建得越早,越不值錢,銀行貸款額度越低。
3.房子距離上次交易是否已經五年。因為這樣會影響到轉讓是否需要繳納5.5%的營業稅。根據相關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購買住房未滿5年的,按照出售住房所得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並轉手,出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5年以上(含5年)非普通住房並轉手的,在出售時,按照其出售住房所得與購房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需要註意的是,這不是房屋建造時的5年期限的起點,而是最後壹次交易的納稅證明。有的房間雖然房齡超過5年,但中間幾經轉手,距離最後壹次交易不到5年,仍然需要繳納營業稅。
4.待售房屋是否有* * *業主。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歸兩人或兩人以上所有,只有征得房主同意才能出售。房本的“* * *已入住”壹欄壹般會記載* * *的姓名、編號、權屬證書編號。但是,還有壹種最常見的* * *案件,往往不在屋內記錄。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購買的房產也屬於同壹房產。這就需要律師詢問賣家的婚姻狀況,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是否同意出售。
5.房子是否有抵押。待售房屋抵押貸款未還清的,不能進行所有權轉移,這就需要賣方先還清所有貸款,辦理抵押註銷登記。實踐中,賣家有時會要求買家幫他還錢,這就讓買家的風險更大了。所以購房者壹定要搞清楚房子有沒有抵押,還有多少貸款沒還,再決定采取哪種付款方式,如何簽訂合同,以保證交易安全。
6.房子是否已經出租。根據法律規定,出租的房屋如果要出售,承租人有兩項權利。壹種是優先購買權,即以同等價格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二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在租賃期未滿的情況下,有權繼續請求租賃該房屋。
二、律師應審查相關信息的真實性。
(壹)審查銷售者的身份是否真實。
(二)審查房屋所有權證書是否真實。
《物權法》規定,買受人作為房屋交易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這個登記機構就是各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律師應重點關註房產所有人姓名、建造年份、* * *所有人、抵押狀況、最後壹次交易時間、有無查封、凍結記錄,核實是否與賣方陳述壹致。
(三)審查經紀公司的資質是否合格。
三、律師應制定周密的定金合同或定金條款。
四、參與制定房屋買賣合同,起草補充協議。
二手房買賣合同,學名“存量房買賣合同”,是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律師必須參與其中,以便及時提示買方法律風險,提供修改建議。買賣雙方最終達成合同是雙方博弈的結果。如果買方律師只強調保護自己客戶的權益,是不現實的,只能導致談判不歡而散。因此,律師不僅要保證買方的交易安全,還要考慮如何讓賣方和中介接受,這就需要很高的臨場應變能力和實戰技能。
在實踐中,銷售合同往往是由中間人提供的。北京市建委和工商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由於過於繁瑣,不太適用。有些買方律師主張他單方面起草合同,往往遭到賣方和中介的強烈反對。因此,律師對原合同文本進行重新創作是不可實現的。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解決辦法是:律師提前擬定詳細的合同草案,有利於保護買方利益,體現公平原則。這份草稿要背下來,不要給別人看。然後,快速瀏覽中介或賣家提供的合同文本,在最短的時間內找出對方合同文本的不完善或不足之處。最後拿出修改完善買賣合同的書面補充協議方案,要求在達成買賣合同的同時簽訂補充協議。這種做法是中介和賣方普遍接受的,類似於買方律師提供的合同文本的實際效果。但這種方式對律師的要求較高。
五、協助辦理貸款、過戶和房屋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