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消費的主要特征
(壹)行為的主體
本行為主體為達到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亦能構成本行為。單位犯本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行為的客體
本行為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和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強行交易,就具有了社會危害性,應當接受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為的主觀方面
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行為的客觀方面
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違背他人意誌,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誌,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而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生、送灌煤氣、托運家具、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於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壹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並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強迫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行為論處。此外,服務應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犯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