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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T突然不香了,簽的合同能退嗎?

LOFT突然不香了,簽的合同能退嗎?

壹、關鍵詞: 商住房、規劃、合同目的、政策

1.典型案例:

2017年2月,老張與開發商簽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以400余萬元的價格購買規劃性質為辦公的商品房 (LOFT) 壹套。合同立當天老張依約支付定金40余萬元。還未交齊剩余首付款,老張就得知商住房“3.26”新政出臺,商住房價格大跌,老張也無法從銀行獲取貸款因此進退兩難。思來想去,老張發現,開發商在簽約時承諾房屋可供居住,還為此增加了閣樓,但新政出臺後,所購房屋卻只能用於辦公。想到這,老張決定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訴訟過程中,涉案房屋“商改住”問題已被有關部門查處。

2.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張與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涉案房屋性質為商業、辦公類用房,故雙方在締約時對房屋的規劃性質應當明知。現涉案房屋存在“商改住”問題,已被有關部門查處,故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問題。因此,老張不享有合同解除權。此外老張所主張的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等請求亦缺乏相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懂法重點

1.什麽是商住房?商住房和住宅有什麽區別?商住房,壹般指公寓,與住宅有顯著區別。具體而言,第壹,土地性質。商住房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或綜合用地,住宅則為居住用地。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商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壹般最長不超過40年或50年;住宅則最長不超過70年。第二,產權到期後能否自動續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商住房建設用地則無此規定。第三,生活成本。部分商住房為商水商電,住宅則為民水民電,此外,部分商住房也無法開通燃氣,導致生活成本升高。

2.什麽是合同目的? 老張為什麽無法解除合同?合同目的,通俗的說就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本案中,老張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據查明的事實,締約時,老張明知所購房屋為商業、辦公性質。同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亦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而涉案房屋的規劃性質亦為商業、辦公,因此,本案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問題。

3.解除合同的正確姿勢有哪些?除了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外,壹方當事人如欲解除合同還可以有以下兩種路徑: 第壹,行使約定解除權。即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當該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行使法定解除權。在因不可抗力壹方根本違約等情形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時,壹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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