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馬關條約》第三款的規定,在交換前款所述地圖繪制並遵守本協定的邊界獲得批準後,兩國應各自任命兩名或兩名以上官員作為公開劃界成員進行現場踏勘並確定劃界。如果本協議中商定的邊界的地形或地理造成困難和不便,所有成員應做出適當決定。所有成員應盡快處理邊界事務,以期在獲委任後壹年內完成工作。但是,如果委員會成員和其他人決定了繪畫圈,兩國政府應在決定繪畫圈之前根據本協議認為繪畫圈是正確的。根據《馬關條約》第四款,中國向日本移交了2.2萬庫平白銀作為軍費賠償。付款分八期支付:第壹期5000.2萬元人民幣應在本協議批準交換後六個月內支付;第二筆5200萬元人民幣應在本協議中交易獲得批準後十二個月內支付;余額平均分成六次,每年支付壹次;法律規定,每年支付的第壹筆分期付款應在兩年內支付,第二筆分期付款應在三年內支付,第三筆分期付款應在四年內支付,第四筆分期付款應在五年內支付,第五筆分期付款應在六年內支付,第六筆分期付款應在七年內支付。年度積分應從本協議中批準兌換之日起計算。第壹次支付賠償金後,未支付的金額按每年每百人五的比例支付;然而,無論何時應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賠償,都由中國決定。如果能在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內全額償還,除支付的利息或兩年半或更短時間外,仍將是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