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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可以公告催收嗎

可以,但有條件。公告催收是指在債務人下落不明時,以其他形式無法送達債務人,可以選擇公告送達。公告期滿,視為送達。對債務人的公告催收,須以債務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視為已送達債務人。根據舉重以明輕原則,對於保證人的公告催收,也應以保證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才能視為已送達保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10條當事人壹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壹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後者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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