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研究降低綠色貸款風險權重。科學設定綠色貸款風險權重,可釋放更多信貸資源繼續投入綠色項目,進而降低商業銀行綠色貸款業務成本、提高其回報率,為拓展綠色貸款業務提供正向激勵。我國具有良好的綠色貸款統計基礎,有條件在這方面開展實踐探索。為控制風險,增強國內外監管接受度,可考慮分步驟、分階段推進。在試點範圍上,可在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先行先試;在行業範圍上,可先從風電、光伏等綠色屬性清晰、達成國際壹致***識領域的綠色貸款開始。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可逐步將政策推廣至全部綠色貸款,並進壹步研究降低金融機構持有的綠色債券等綠色資產的風險權重。
第三,為符合條件的綠色貸款提供政策支持。在財政政策方面,近年來,地方財政在支持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發行方面作出了有益嘗試,為中央層面出臺統壹的貼息政策等提供了經驗借鑒。下壹步,在統壹綠色貸款標準的基礎上,建議財政為綠色貸款提供貼息支持。在貨幣政策方面,研究創設直達實體經濟的碳減排支持工具,為銀行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降低綠色項目融資成本。此外,鼓勵銀行機構發揮主觀能動性,大力提升綠色貸款管理績效,降低綠色貸款經濟資本占用;開展氣候和環境風險壓力測試,增強綠色轉型動力。
第四,強化銀行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要求。目前,監管部門已對綠色債券發行主體和上市公司提出了環境信息強制披露要求,《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也對特定主體提出了環境信息強制披露要求。人民銀行組織研制的行業標準《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南(試行)》已在六省(區)九地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先行先試,試驗區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取得較大進展。人民銀行又出臺了《推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工作方案》,並撰寫了操作手冊,以試驗區為突破口,結合中英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實踐,為實現全國金融機構環境信息強制披露積累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