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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保險和履約保證保險的區別

履約保證金保險只是保險公司的壹項保險業務,但對於銀行來說,履約保證金保險是壹種徹頭徹尾的擔保方式,可以讓銀行放心。從履約保證保險的最終作用來看,它確實承擔了擔保的功能。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其中規定的擔保方式只有五種: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那麽為什麽在上述各種擔保方式之後,銀行仍然要選擇履約保證保險呢?《擔保法》規定的各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是否存在矛盾?

1.《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為什麽銀行仍然選擇履約保證保險?

眾所周知,銀行使用的主要擔保方式是抵押和擔保,而這兩種擔保方式在完成擔保任務方面存在壹定的劣勢。

首先,就抵押的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對自己的財產設定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物權行為。抵押權是壹種擔保物權。基於該權利,抵押權人可以直接享有對抗所有權人和第三人的權利。這種擔保在銀行發放貸款時經常使用,但在實踐中存在壹些缺點。具體而言,(1)就抵押標的的價值而言,壹方面,處置時該標的的價值可能低於設定時的價值,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導致債權無法按預期得到清償。另壹方面,隨著壹些高科技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現,評估抵押物的價值變得更加困難。(2)就抵押登記而言,中國銀行貸款業務中的抵押合同均在雙方簽字時成立,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然而,抵押登記的程序很復雜。(3)就抵押物的變現而言,當銀行在債務人未能如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處置抵押物時,往往會因抵押物的性質而被特定機構拍賣,並且要經過壹系列法律程序,這增加了銀行實現其債權的難度,從而影響銀行資金的正常運作。

其次,就擔保方式而言,擔保方式分為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對於銀行來說,他們使用的擔保方式是連帶責任擔保。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與壹般保證責任相比,連帶責任保證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也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但是,這種擔保方式的缺點仍然很明顯:(1)擔保在理論上屬於PICC的範疇。因此,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同壹債權既有擔保又有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時,擔保人僅對財產擔保範圍以外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放棄該財產擔保時,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因此,擔保在債權追償中沒有優先權。(2)擔保法對保證人的資格有很強的限制,如擔保法第8條、第9條、第10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條、第18條等等。它使銀行有可能在不註意的情況下釋放其債權。此外,由於部分擔保人性質模糊,導致認定模糊不清,也給銀行債權帶來風險。(3)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的風險和盈利並存,壹筆交易成就壹個企業或使壹個企業破產的情況並不少見。那麽就出現了這樣壹個問題,即擔保人在質押時經營狀況良好,但到其應履行擔保責任時已完全資不抵債,從而使銀行的債權失效。

2.《擔保法》規定的各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是否存在矛盾?

鑒於《擔保法》規定的各種擔保方式,銀行最常用的是抵押和擔保,僅討論抵押、擔保與履約保證保險的關系。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我們都知道同壹債權中抵押與擔保並存的關系是,當同壹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時,保證人僅對財產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時,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同壹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債權人可以選擇兩種擔保方式。那麽在同壹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和抵押或擔保時,或者在同壹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抵押和擔保時,應該如何處理呢?我相信通過下面的解釋,每個人都可以自己得到答案。

履約保證保險體現了兩種法律關系:壹是保證法律關系,二是保險法律關系。其體現的擔保法律關系體現為保險公司向銀行出具的保函;其所體現的保險法律關系體現在借款人向保險公司書寫的投保申請書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中。因此,不能將履約保證保險簡單歸類為履行擔保職責時《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所體現的法律關系,不能認為抵押擔保方式優於履約保證保險。但是,當銀行共存於同壹債權時,應該怎麽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如果對該條進行消極解讀,即抵押權可以與主債權壹並轉讓,根據物權原理,物權人對物享有壹定的處分權,那麽可以肯定這壹推理是正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該債權同時轉讓,擔保人應當在原擔保範圍內向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僅負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基於上述討論,我們會發現,當履約保證保險與《擔保法》規定的各種擔保方式並存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不存在障礙。履約保證金保險的存在只是給銀行加了壹把保險鎖,大大增強了其債權被清償的概率。因為銀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各種擔保方式的前提下,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同時,協議中寫明,當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時,保險公司應履行賠付義務。保險公司賠償資金到位後,銀行將其主債權和擔保權轉讓給保險公司,銀行不再介入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是壹種特殊的財產保險業務,是指保險人為投保人(債務人)向被保險人(債權人)提供保險產品而建立的保險法律關系。當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時,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銀行)支付全部未償還貸款本息。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費,並以銀行為被保險人購買履約保證保險;

(2)銀行審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履約保證保險政策,並發放貸款;

(3)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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