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劃審批。各級項目辦根據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編制采購清單,會同財政部門逐級上報國家項目辦,國家項目辦匯總後上報世界銀行審批。各省級項目辦負責人對本省采購內容的必要性負責,其分管采購的人員對采購內容的技術適用性負責。國家項目辦匯來的項目總采購清單應連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壹並報國家計委審批,並抄送財政部國際司。需要審批的機電設備還應抄送國家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年度采購計劃由項目辦提出,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報送。
(2)采購代理機構。國家項目辦承擔的國際采購業務委托中建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中化建設國際招標有限公司、鐘毅國際招標公司作為具體代理人。經國家項目辦同意由省項目辦具體辦理的相關國際采購,不再委托其他招標公司。省級項目辦確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符合國家有關世界銀行項目代理委托指南,並征得國家項目辦同意。如果代理公司達不到合同要求,各級項目辦有權解除代理合同,委托其他招標公司代理。其他采購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采購計劃組織實施。
(3)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審查。國家項目辦組織的采購招標文件技術部分,由國家項目辦和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根據各項目省提供的基礎數據進行編制。所有招標文件的商務部分應使用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共同編制的標準文本條款。各省級項目辦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限國際招標,下同)和招標文件前,應根據國家項目辦的要求,在限定時間內提交招標采購內容(貨物、工程或商務)的資格要求、技術規範和任務大綱,供編制招標文件時參考。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初稿完成後,國家項目辦將提交相關省級項目辦確認。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反饋,則視為同意。國家項目辦組織的采購和招標文件,完成後由國家項目辦提交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省項目辦組織的采購,由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采購計劃,按照世界銀行的程序和當地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招標文件經世界銀行審查批準後,不得更改其技術規格。各項目單位對已確認的模型和技術規範的準確性和適用性負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