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向六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執行,中心負責監督繳存情況,確保繳存金額準確、及時。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符合規定條件的繳存人可以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包括購房、還貸、租房、大病醫療等,具體條件和流程由中心制定並公布。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幫助繳存人解決住房問題。貸款條件和額度根據申請人的年齡、繳存情況、購房類型等因素確定。中心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後續管理。
四、服務與監督
中心提供多種服務渠道,方便繳存人辦理業務,包括網上查詢、電話咨詢、現場服務等。同時,中心接受社會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保障公積金的安全和公平。
綜上所述:
六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負責管理和監督該市住房公積金運作的重要機構,承擔著繳存、提取、貸款和服務等多項職責。中心致力於規範公積金管理,保障繳存人權益,促進住房市場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規定: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大問題、制定具體政策和監督實施等事項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第二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