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申請:
(1)提出申請;
(2)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和《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
(3)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原件,同時提供復印件備案。
2、單位審核
(1)審核個人提供有關證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批:
(1)核對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
(2)核定提取金額;
(3)收集備案資料;
(4)在《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及《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加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專用章”印鑒。
4、辦理提款手續
(1)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轉賬方式,轉入職工所在單位賬戶,異地采用電匯或者信匯到調入所在地的公積金中心;
(2)個人提取用於償還貸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開具的轉賬支票直接轉入貸款銀行為借款人開設的專用賬戶,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壹年可提取壹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用轉賬支票轉入職工所在單位賬戶,再由單位提取現金支付發給職工個人。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