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壹、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依法設立;
2、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3、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4、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壹般;
2、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3、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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