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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測算

內容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從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業法人(企業)或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實行貸款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性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崗位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和具體貸款額度,不得發放超出借款人實際需求的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管理,並按地區、行業、貸款類型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情況、行業發展規律、借款人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惡性競爭或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合同規定檢查和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和調查

第十壹條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依法成立;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承諾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采取現場和非現場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團隊的組織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資信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範圍、核心業務、生產經營、業務規劃和貸款期間的重大投資計劃等。

(3)借款人的行業狀況;

(4)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5)借款人的總營運資金需求和現有融資負債;

(6)借款人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7)貸款的具體用途和資金來源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落實具體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檢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評級體系,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授信方法,評估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業務規模、業務特點、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周期等因素(計算方法見附件),計算其流動資金需求,並綜合考慮借款人的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流動資金貸款審查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和轉授權機制。審批人應在授權範圍內按規定程序審批貸款,不得超越權限。

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要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及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20條前條所稱付款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壹)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委托金額的標準;

(二)支付方式的變更及觸發變更的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和禁止;

(4)借款人及時提供貸款資金使用的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承擔以下事項: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資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外商投資,實物

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壹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征、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壹)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壹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壹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壹)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壹)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壹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壹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壹、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 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 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 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壹)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壹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采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範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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