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3以來,銀行在流動性管理方面采取了壹些新的措施,主要包括:
(壹)國家撥給企業的流動資金仍留給企業。由銀行管理。國家撥給企業的流動資金應當適當調整,實行有償使用。
(2)改進企業流動資金定額或計劃的考核方法。根據平均預收銷售收入基金費率(或銷售成本基金費率),根據銷售計劃每年調整壹次。商業企業根據購銷計劃核定周轉庫存,銀行實行“存貸款分戶”管理。
(3)考核企業流動資金使用情況,對限額內(或計劃內)貸款實行統壹利率,取消限額內低息貸款;對超額度(或超計劃)貸款,實行利率上浮或“浮動利率”。
(4)根據國家經濟政策,不同行業、企業、產品實行差別利率。
⑸建立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的制度。
壹是新建和擴建企業投產所需的流動資金。原則上哪壹級負責安排基建投資?國家預算內新建、擴建企業正式生產所需的流動資金,可暫由銀行貸款解決。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企業,必須先籌集30%的自有流動資金,銀行才給予貸款。在合營企業中,合營各方應按合營比例籌集和補充流動資金。
二、小型企業和飲食服務企業,比照集體企業的辦法,補充壹定比例的自有流動資金。
三、實行包幹、承包盈利的企業,拿出10-30%的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第四,利改稅的企業要把留利的壹定比例撥給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6]對於銀行統壹管理流動資金之前企業的資金損失,統壹處理。
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
根據需要,在銀行統壹管理流動資金階段,流動資金貸款管理發生了新的變化,主要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1)1983-1986期間,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基本沿用了過去的限額和超限額管理辦法,實行按核定的年度(季度)流動資金計劃占用或商品周轉庫存限額抓發放的原則。流動資金貸款分為固定貸款和超限額貸款,根據銷售資金率核定流動資金額度,對超限額貸款實行浮動利率或加息。
⑵1986-1990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分為流動資金貸款、產業周轉貸款、臨時和結算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