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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交叉感染犯罪的定義是什麽?還有壹個問題是關於妳能不能幫我找壹個關於留守兒童交叉感染犯罪的案例。

妳說的是“留守兒童交叉感染”嗎關於留守兒童群體中犯罪的連鎖效應,比如壹個留守兒童的犯罪可能被其他孩子模仿,也可能出現小群體犯罪?如果有,這個問題好像沒有具體的定義,但是我會幫妳找出這個問題的原因,看看有沒有用。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形勢日益嚴峻,犯罪率持續上升,社會危害日益嚴重,成為社會關註的焦點。筆者通過調查發現,未成年罪犯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是壹種普遍現象,這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誘因之壹。民事權益是公民權利最基本的形式,對民事權益的侵犯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對權利主體人權的侵犯。因此,保護公民的民事權益是保障所有公民權利的根本出發點,也是預防和減少犯罪的根本措施。從根本上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民事權益,是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措施。簡介:本次調查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進行,采用抽樣調查的方式。向祁鳴學校六個班的300名少年犯發放了300份問卷,其中有效問卷280份,有效率為93%。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如下:

(表1)

16以下,17以下,18以下。

26.4% 41.4% 18.6%

寫作

變化

旅行

杜小學初中部

(壹、二年級)高中及以上

10% 86% 4%

院子

感覺

父母是健全的

家庭和睦與父母感情

千萬不要和父母離婚。

55.3% 15% 9.6%

壹方的死亡或

失蹤的父母死了或者

常年思念父母

在外面工作

8.9% 1.2% 10%

(表2)

犯罪動機很明顯

顯示

自己

吉浩

紀壹

時間

動物

質量

希望

王迅

要求

刺/戳/刺激/偵察/暗殺

震驚報道

風太

人類

移動

比例為28.9% 16.8% 43.9% 34.3% 34.9% 16.4% 18.6%。

從以上兩個表格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年齡低、受教育程度弱、家庭情況復雜,充分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過程中對公民權益的損害是最大的,如受教育權、家庭照顧權的剝奪、基本生存權的保障缺失等。犯罪心理的具體表現為好奇心占14.7%,盲從心理占25.6%,逆反心理占10.4%,尋求刺激占37.5%,足以說明未成年人犯罪時心理並不完善,容易隨波逐流,受外界環境影響較大。此外,他們不知道或不了解自己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這些都成為青少年犯罪的誘因,值得社會廣泛關註。

壹、未成年人民事權益受侵害的現狀及原因

(壹)不良家庭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權益

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家庭因素占了很大比例。當被問及父母是否關心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時,非常關心,經常和孩子交談,只有23.9%的人交流。56.8%是關心,但不怎麽和妳聊,只滿足他們的要求;6.4%的人不關心、不關心子女的事情;不知道,因為8.6%不和父母住在壹起。其他占2.9%。從數據中可以看出,父母對孩子的關心和愛護是孩子心理正常發展的關鍵因素。父母對孩子的各種事情置之不理,讓孩子失去了被家人照顧的權利,得不到家人的溫暖。壹步壹步,他們叛逆了。此外,39.3%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親友有犯罪經歷,未起到表率作用,未正確行使監護職責,未盡到正當教育義務。

(表3)

家長監護教育很受關註。

限於溫飽,我不管,我不知道

23.9% 56.8% 6.4% 8.6%

家庭狀況

離婚

喪親沒有影響,有影響,影響很大。

55% 33.2% 13.2%

依靠親戚、政府救濟和朋友自己

43.9% 0.4% 5.4% 23.6%

和父母壹起

交流水平很好,壹般很少。

37.6% 15.0% 41.4% 29.3%

交換內容,學習感情,金錢,娛樂。

43.2% 13.3% 17.5% 11.8%

(二)不當的學校教育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公民權益

現階段很多學校普遍盲目追求升學率,這是老師評判的唯壹標準,使得老師在教學過程中不擇手段的提高升學率。然後就出現了壹些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案件。最典型的例子是侵犯他們的受教育權。在調查中發現,52.9%的未成年罪犯因學習或表現不好而被學校開除或要求退學或轉學。15.3%因學習或表現不好被學校老師處分;7.9%的學生因學習或成績不好而受到學校同學的歧視,充分說明學校在錯誤的教育理念指導下,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少年犯基本上沒有接受過完整的基礎教育。在調查中,多達96%的少年犯是小學生或壹二年級輟學的學生。此外,目前我國的九年義務教育是在戶籍所在地實施的,壹些沒有戶籍的“特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農民工子女很難獲得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這說明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受到了嚴重侵犯,基礎教育發展不平衡,導致少數未成年人失去了受教育的權利。

(表4)少年犯犯罪前的教育水平

文化

學位小學初中

(壹、二年級)高中及以上

10% 86% 4%

另外,學校教育沒有形成好的體系,素質教育不到位,法制教育缺失。調查顯示,91.4%的學生沒有在學校接受過或很少接受過法制教育,這使得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無法明辨是非,最後壹發不可收拾,足以引起學校的重視。

(三)社會對未成年人基本民事權益的侵犯

網絡環境的影響。未成年人在接觸社會的時候,心理和生理都不夠成熟,無法面對社會上的各種誘惑。在這個階段,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網絡文化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表5)

網吧,家裏,學校還是宿舍

91.1% 4.2% 0.4%

上網的目的是娛樂和學習其他東西。

90.4% 3.3% 7.1%

上網影響大嗎?

22.9% 46.4% 25.6%

互聯網接入和犯罪

關系有沒有曖昧?

39.3% 15.7% 41.4%

目前,未成年犯在犯罪前多接觸互聯網,占其中的70.7%,上網的主要目的是娛樂,占90.4%。這說明網吧等娛樂場所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很大,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誘因之壹。

2.社交圈、生活圈的影響。從未成年人的生活圈子也可以看出社會不同程度的縱容未成年人,比如問“妳經常和朋友在哪裏見面聊天?”回答中,有5%的人去了咖啡館、茶館等氛圍優雅獨特的地方。6.1%的人是遠離城市的喧囂,比如去郊區玩或者戶外運動。44.3%去了迪廳和酒吧(喝點酒,有時抽根煙);在網吧、臺球室、遊戲廳,50%是邊玩邊聊認識的;沒有具體的地方,占16.4%;雖然沒有具體的地方,但是會喝很多酒,抽很多煙,占15.3%。可見,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越來越少。在壹些未成年人主要外出的地方,相關社會監管部門沒有盡到壹定的責任和義務,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有待進壹步凈化。

(表6)

雙親

有犯罪記錄嗎?

30.3% 69.7%

影響

小組同伴兄弟,四個姐妹,父母和老師

56.1% 4.6% 11.4% 2.9%

交朋友

Mode校園圈社區娛樂網

37.9% 17.5% 66.4% 6.8%

玩伴

同齡的學生

社會人員(學生)

(步入社會後遇到的人)

18.3% 86.8%

家居生活場所、休閑場所、娛樂場所及其他。

11.1% 94.3% 7.5% 31.7%

總之,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並有蔓延的趨勢。通過下圖可以更直觀的了解未成年人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社會、學校、家庭都不同程度的造成了未成年人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

(二)未成年人公民權益保護的不足

1.憲法公民權益保護不足。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綱。憲法規定的法律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保障每個公民的憲法權利是依法治國、實行憲政的前提。

未成年人作為壹個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在年齡和智力上需要特殊的社會關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誘惑的影響和他人的侵害,壹般難以及時得到救濟。在我們的案例中,有壹個未成年犯,年輕的時候被親戚連續拐賣了三次。雖然每次都被救起,但是責任人並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在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權利得不到保障後,他們只能選擇離家出走,最後被迫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後,處於不利地位,如果法律和社會不及時幫助,很容易被推到犯罪的邊緣。再加上外界不良因素的誘導,缺乏自控能力,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據調查,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容易受到侵犯的憲法民事權益。

第壹,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權是壹個人應當擁有最低限度的社會地位,並受到他人和社會尊重的權利。《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但是,通過對上表的分析可以發現,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卻極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侵害,壹般得不到及時的法律救濟或其他補救措施。

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侵犯壹般表現為父母的冷漠、學校老師的歧視、同學的疏遠、社會評價的不公等等。其中,對於那些“問題少年”、學習成績差、比較活躍的未成年人。他們經常遭受來自家庭(父母、親戚)、學校老師、同學的歧視,這不僅不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而且容易扭曲他們的思想,使他們自暴自棄,形成逆反心理和報復心理,這是他們犯罪的重要原因。加強人權保障,樹立平等的人權觀,完善人權保障機制,有利於扭轉未成年人因人格尊嚴受到侵犯而犯罪的不正常社會現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人身自由和安全權。人身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不受他人幹涉,而人身安全權是人身安全受到保護,任何個人、社會組織和國家特別是司法和行政機關不得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未成年人因為年齡和發育不完全,無法抵禦來自外界的人身攻擊和安全威脅的現象,也導致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主要現象有:被人欺負、被人搶被盜、家庭暴力、學校體罰等等。家庭暴力是近年來突出的社會問題,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體罰也是普遍現象,目前主要是變相體罰。另外,主要是社會不良分子的盜竊、搶劫、毆打、欺騙。比如壹起故意殺人案,壹個未成年人,僅僅因為被社會上的年輕人欺負,沒有得到幫助,卻為了泄憤,壹時沖動走上了犯罪道路。根據國家保護兒童公約和憲法關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加強打擊和預防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自由行為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是值得我們重視和貫徹的。

第三,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適齡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是國家和家長支持教育的義務。這裏主要是指九年義務教育的基礎教育。《憲法》第46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受教育權是兒童壓倒壹切的最高利益。在這個最高利益面前,沒有任何其他利益可以與之抗衡,只有教育才能最終改變壹個人的命運。接受學校教育是他們改變自己、進入社會、完整塑造自己的重要階段。但是,由於特殊的國情,他們的受教育權很難得到有效保障。被侵害的情形包括:家長不履行義務,學校濫用權利剝奪其受教育權,間接剝奪其受教育權;國家教育義務履行不夠,缺乏有效的救濟保障制度和物質基礎,其中學校直接和變相剝奪和濫用權利、不積極有效履行職責最為突出。

以上分析中,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完成初中教育的少之又少。他們沒有基本的文化知識、謀生技能和技巧,很難融入社會。教育是全社會的工程,是家庭、社會、國家的責任和義務。教育質量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人生走向。完善教育體制,深化改革,明確權責,勢在必行。

第四,生命權。生存權是壹項基本人權,是現代人權保護理念中公認的必要組成部分。所謂生存權,是指在壹定的社會關系和歷史條件下,人們為維持正常生活所應享有的基本條件。它不僅指生理意義上的個人生命得到延續的權利,也指社會意義上的國家、民族及其人民得到保障的權利。它不僅包括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侮辱,還包括人民賴以生存的財產不受掠奪,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並不斷提高。

雖然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但生存權作為壹項自然權利,必須得到承認和保護。在調查中,有的人因為父母雙亡,無法得到相應的社會救助,從而走上盜竊搶劫的犯罪道路。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群體,在特定的時期和條件下,需要社會公共服務機構或救助機構的幫助,以防止他們被推向社會邊緣而犯罪。

第二,民事制度不足以保護基本的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是公民社會中公民的基本權利,民法是民法,是權利保護法。民事權利是自然人進行最基本的社會活動的前提,是憲法權利在具體民事活動中的體現。然而,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為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和安全,需要有專門的民事制度來保護他們,主要是監護和撫養制度。然而,這兩項基本民事制度在實踐中的效果令人擔憂。

第壹,監護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確立監護制度,旨在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被監護人的財產、人身安全、教育、訴訟等手段維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監護制度的目的是維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這是監護人的職責和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未必能從這壹制度中受益。比如父母疏於監管和教育、父母不以身作則、親子溝通的內容和方式不足、家庭暴力(冷暴力)、父母不支持學習、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父母有犯罪記錄、父母不和未成年人壹起生活謀生、將未成年人委托他人照顧等。

歸納起來,監護制度的問題主要有:父母不作為、父母主動侵犯、委托監護制度不完善、責任規定缺失。調查顯示,未成年犯中存在較大比例的“留守少年”、“孤獨少年”、“流浪少年”,這些少年中的“問題”更為突出。監護制度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有時反而成了推動他們犯罪的因素,這是不可思議的。監護制度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壹道防線,其實施直接關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長和發展。

第二,支持系統。中國憲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比如《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然而,許多未成年人很難從這壹制度中受益。比如父母離婚頻率增加,惡化了家庭環境,父母推卸責任,父母離婚後的探視制度不健全,父母去世後的保障救濟制度空缺。集中表現為:父母推卸責任、探視權制度有待完善、父母去世後社會救濟制度缺失、未成年人特殊訴訟保護措施尚未建立。

扶助制度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民事制度,是保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基本方法。家庭是未成年人的最終歸宿,壹個破碎而溫暖的家庭對他們來說是致命的。失去家人關愛的未成年人,就像壹輛剎車極不靈敏的汽車,隨時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但也很容易預防和制止,父母是最好的交警。加快撫養費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完善,加強司法保護,如擴大民事立案範圍,賦予其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地位,將有助於保護其民事權益,預防犯罪。

3.缺乏其他保護。

除上述之外,未成年人還有其他經常被侵犯的民事權益。據研究分析,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壹,社會救濟和保障。中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獲得國家和社會幫助和保障的基本權利,但第4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此外,在壹些基本法或部門法中也有規定。與此同時,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善生活條件。第2款規定,在承認人人享有免於饑餓的基本權利的同時,本公約締約國應單獨或通過國際合作采取必要措施,以達到下列目的. "。

然而,留守未成年人、孤兒、流浪者、孤獨兒童、少年問題等現象突出。當他們處於不利境地時,社會和國家應該幫助和關心他們。雖然這壹權利沒有寫入我國憲法,但根據憲法精神、法治理論和國際公約的要求,他們有權獲得社會救助和幫助。父母去世後沒有指定或者法定監護人的,政府和社會組織要及時幫助,在調查中遇到典型案例。他的父母早年去世,找不到朋友靠收破爛為生,為生存而偷盜搶劫,說明我們的國家和社會應該為青少年犯罪承擔社會責任。沒有生存的基本保障,我們很難指望未成年人遵守規則。其中,政府應采取積極行動,通過行政福利和行政救濟來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此外,鼓勵社會組織和第三組織設立基金,幫助和救助未成年人,保護他們的基本權益,是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措施。

第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是導致犯罪的重要因素,社會凈化程度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和預防犯罪具有重要作用。《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雙重保護”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少年司法既要註意保障社會安全和秩序,又要註意保護罪犯,努力將兩者有效結合起來,實現保護社會和保護少年的統壹。以上,通過對未成年人生活圈子的分析和對網絡環境的解讀,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關註和凈化未成年人的社會生活環境——優化其生活生態環境——綠化社會環境有助於預防犯罪,為權益保護提供良好的基礎。如果我們能嚴格管理網吧和網絡世界,創造壹個幹凈的環境,我們可以挽救許多未成年人。建立社會環境監控體系,優化社會環境結構,重點打擊色情、賭博、非法網吧等娛樂場所,嚴懲違紀違規行為,是維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預防犯罪的社會防疫功能。

5.建立不適用未成年犯的累犯制度,對未成年犯實行特殊的刑事保護政策。

(二)改善家庭教育環境,讓未成年人享有家庭關愛的基本民事權益。

近年來,由於家庭經濟水平的影響和父母壹方或雙方的不良習慣,孩子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這時候,他們很容易受到不良外部環境的影響去搶劫、偷盜來維持生活。因此,父母雙方都有責任保護其子女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權利。

(3)改善學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基礎教育的公民權益。

1,學校教育要以素質教育為主線,加強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要改變壹味追求升學率的教學觀念,讓學生得到全面提高的機會。

2,學校要認真履行教育職責,讓未成年人完成基礎教育,任何學校都不能排斥“問題兒童”。認真對待“問題兒童”,用正確的教育方法讓他們重回正軌。例如,英國的“問題兒童早期幹預”計劃規定,每所學校必須有壹定比例的“差生”,要開除學生的學校必須接受同等數量的被其他學校開除的學生,堅持“壹進壹出”的原則,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3.建立特色學校和特殊教育,對特殊群體給予特殊待遇。每個城市都應該有“農民工子女”、“黑戶子女”、“超生子女”接受教育的場所,建立“移民學校”,切實保障所有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

4.學校要根據自身條件開設法制教育課程,讓未成年人從小學法和理解法律的角度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違法犯罪的危害性、違法性和懲罰措施。

(4)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確立社會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責任。

1,政府機構主動牽頭,設立青少年犯罪教育、管理和預防專項資金,中央政策和具體實施要統壹。

2.建立壹系列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如在各地建立救助中心、感化院等機構,對無家可歸的孤寡兒童進行集體管理,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

3.建立社區矯正中心,依靠社區為處於危險邊緣的問題少年提供及時的心理咨詢和矯正,防止未成年人誤入歧途。

4、統壹管理發展網絡,嚴格限制未成年人進入壹些不適合其年齡的娛樂場所。例如,英國專家建議對電腦遊戲進行分類,對社交網站進行規範。

看了這些,我自己總結了壹些原因。

1,缺乏關愛,孤獨感強,促使留守兒童犯罪有交叉感染。

2.物質的匱乏需要被尊重和重視,這也是留守兒童交叉感染犯罪的壹個很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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