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海洋捕撈漁船);
(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六)《漁撈日誌》(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捕撈許可證);
(七)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公海作業的遠洋漁船);
(八)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九)《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專項、特許捕撈)
(十)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序:
擬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須填寫《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並附有關材料,持戶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向其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主管機關審批。屬農業部審批的申請,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復核匯總(內陸捕撈漁船除外),報農業部審批。屬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的申請,由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委托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發放:
(壹)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作業的漁船;
(三)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漁船。
(四)到公海作業的遠洋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
下列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委托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或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