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切實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規範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以及農業銀行信貸管理相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森林資源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林權證是確定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四權壹體的唯壹權利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擁有的林權作為抵押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辦理林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 借款人除應具備農業銀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穩定的經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第壹還款來源充足;
(二)法人客戶信用等級為A+級(含)以上,其中“三農”法人客戶為壹般級(含)以上;自然人客戶信用等級為A級(含)以上,其中“三農”自然人客戶為壹般級(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齡須在18周歲(含)以上,且申請借款時年齡與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65周歲(含);
(四)持有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
第三章 貸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貸款用途。林權抵押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借款人林業及林業相關產業的生產經營融資需求,也可用於其他合法的個人消費性需求。
第七條貸款期限。林權抵押貸款應根據借款人第壹還款來源、現金流狀況、貸款用途和擬抵押林權評估情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和還款方式,貸款期限超過壹年的,應采取分期還款方式,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含)。同時抵押擔保的期限應短於林權流轉合同約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屬於承包、租賃、出讓的,抵押擔保期限應短於剩余承包、租賃、出讓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條 貸款利率。林權抵押貸款利率由各分行按農業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執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九條 下列林權可作為抵押:
(壹)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條 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壹)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森林資源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已完成林改並取得林權證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壹條抵押率。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率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貸款期限,並根據不同的樹種、樹齡及所抵押林權變現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抵押林權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二條以林權作為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應同時抵押,且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幼齡林不能單獨用於抵押。農業銀行不單獨接受林地使用權的抵押。
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未經農業銀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轉所抵押的林權;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農業銀行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
第十三條以集體經營的林權抵押的,須出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書面文件;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林權抵押的,須出具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的書面文件,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出具其他***有人的書面同意文件;以國家無償劃撥的林權抵押的,必須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木出讓手續。
第十四條各壹級分行可根據當地森林保險業務開辦的實際情況辦理保險。辦理保險必須指定農業銀行為第壹受益人,由農業銀行保管保險單,保險期限(含續保期限)不短於貸款期限。
第十五條 用於抵押的林權須經有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機構須經農業銀行壹級分行認可。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到林權所在地縣級(含)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權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取得林權抵押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