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滿足職工的住房需求,
為規範職工住房貸款管理,提高住房公積金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遼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使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承辦銀行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自住住房的定向專項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貸款擔保原則。
第四條在借款人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五條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壹年以上,且所在單位按月向管理中心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本市城鎮自費購買自住住房的個人能提供合法的購房合同或房屋交易手續;
(四)同意以個人住房作抵押,對借款合同進行公證,並同意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5)如需對抵押物進行審查評估,同意由管理中心認可的權威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審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第三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第七條貸款金額
期房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所購房價(或評估值)的70%。借款人夫妻雙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25萬元,由借款人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二手房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評估值(或應納稅所得額)的50%。借款人夫妻雙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20萬元,借款人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不超過654.38+0.5萬元。現房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評估值(或應納稅所得額)的50%。借款人夫妻雙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654.38+0.5萬元,借款人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654.38+0萬元(現有住房貸款年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按照借款人及其妻子的總收入扣除正常生活費用後的余額進行評估。家裏只有壹個借款人,沒有額外負擔。扣除生活費400元,三人(含新婚無子女夫婦)扣除800元,四人扣除1,000元。具體考核方式:借款人夫妻總收入/月-家庭成員正常生活費/月≥借款人正常還款額/月。
第八條貸款期限抵押貸款最長期限為25年;二手房貸款最長期限15年;現有房屋貸款的最長期限是5年。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第九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間如遇利率調整,次年1起執行新的貸款利率。
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a)更快:
第壹種情況:售房單位與管理中心簽訂抵押協議。
1.借款人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未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壹式三份;
2、購房合同、首付款(不低於總房價的30%)的正式商品房發票壹式三份;
3.預售許可證1份,商品房書面聲明65438份;
4.借款人夫妻穩定收入證明及1份由勞資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工資表復印件;
5.賣方擔保函壹式兩份。
第二種情況:出售單位未與管理中心簽訂抵押協議。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離婚證、未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壹式三份;
2.購房合同、首付款(不低於總房價的30%)發票及復印件壹式三份;
3、超過貸款金額的私有房產照片原件及復印件3份;
4.由勞資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借款人夫妻穩定收入證明及1工資表復印件。
(2)二手房:
1.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或離婚證、未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壹式三份;
2.1賣方身份證復印件;
3.與賣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原件及復印件3份;
4.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手續:產權證更名時,經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完稅證明、公證費、過戶費、產權登記費等費用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5.借款人夫妻穩定收入證明及1工資條復印件由勞資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3)現有房屋:
1.借款人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未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壹式三份;
2、購房合同、全額購房發票、契稅完稅證明原件或加蓋制作部門印章的復印件壹式三份;
3.所購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壹式三份;
4.由勞資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借款人夫妻穩定收入證明及1工資表復印件。
第十壹條管理中心對申請人的貸款資格、貸款條件、貸款金額、還款能力、抵押財產狀況等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不批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條發放貸款的,借款人應當與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並對借款合同進行公證。
自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3個月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放棄貸款。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擔保公司)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或抵押預登記手續),並將其他房地產權屬證件交管理中心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委托銀行應根據借款合同將資金劃入銷售單位(賣方)或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第五章貸款償還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采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償還。月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期限月數+(本金-已還本金累計額)×當月實際天數×日利率。
第十六條借款人應當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委托銀行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扣收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自貸款發放之日起,借款人可在24個正常還款日後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前全額(或部分)還款。提前還款本金金額必須為人民幣10000元,每戶每年只允許辦理壹次。
第十八條
借款人逾期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借款人收到管理中心(或擔保公司)的催款通知後,應立即向委托銀行支付所欠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第六章貸款抵押第十九條借款人以所購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的,必須以該住房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並將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協議(合同)載明的全部權益抵押給管理中心。
以現有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即管理中心)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條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必須妥善保管抵押房屋,並承擔維修和保養責任,使其完好無損,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財產再次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與。抵押財產如有毀損或滅失,由抵押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壹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抵押合同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抵押權人應按合同約定註銷抵押。抵押註銷時,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管理中心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抵押物:
(壹)借款人超過6個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的;
(2)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或其合法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
(三)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賣費和其他處理抵押物的費用;
2.支付與抵押物相關的稅費;
3.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4.剩余部分返還借款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索賠。第七章貸款擔保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以拍賣房屋設定抵押權的,售房單位應當與管理中心簽訂房屋抵押協議,確保借款人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前能夠合法使用購房款。如借款人違約,出售單位應承擔連帶經濟責任。售房單位的擔保責任自擔保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並交由抵押權人(管理中心)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擔保公司為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時,擔保公司承擔全部連帶還款責任。
擔保公司代替借款人辦理房屋產權證和抵押登記手續,並負責將辦妥的房屋所有權證交付管理中心抵押。第八章貸款監管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管理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或收回全部貸款:
(1)借款人通過合法程序取得貸款,被挪用或弄虛作假取得貸款的,管理中心除全額外,按貸款期限計收應付利息,並收取滯納金。造成貸款損失的,由原抵押管理中心依法催收;
(二)借款人所購住房因故退回出售單位而未償還貸款的;
(三)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第九章合同的變更和終止第二十六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由管理中心、借款人及相關當事人協商壹致,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監護人或者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應當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應歸還抵押人,借款合同終止。第十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