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夫妻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方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後,壹方主張另壹方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夫妻壹方死亡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的債務,由未亡的壹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