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下達2013年建設標準項目計劃的通知》(建總〔2013〕162號),國家糧食局修訂的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已經有關部門聯合審查,現予以批準發布,自2016年2月起執行。原《糧食倉庫建設標準(修訂版)》同時廢止。
在糧食倉庫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設計和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進壹步降低工程造價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這壹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建設標準的管理,國家糧食局負責具體解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確保糧食儲存安全,促進糧食倉庫(以下簡稱糧食倉庫)建設技術進步,加強項目決策和建設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糧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評估和審批的重要依據,是審查糧庫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工程建設的標尺。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總倉容量2.5萬噸及以上的新建糧庫項目。2.5萬t以下的新建糧庫和糧庫改擴建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糧庫項目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是必須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法規和國家糧庫建設政策,采用先進技術,節約土地,少占耕地;防止汙染,註重環境保護;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有利於發展;
二、應根據糧食生產、儲存、流通和消費的需要,根據經濟區域的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糧庫項目要優先在糧食主產區、主銷區和運輸幹線建設糧食集散中心;
三、根據當地建設規劃,對糧庫進行總體規劃;優先考慮近期建設規模並適當考慮遠期發展需要;糧庫建設可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物力條件壹次或分期實施;
四、應按照節約、節能、高效的原則,選擇符合功能要求並適應當地自然條件的糧倉類型;采用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積極推廣散堆、散運、散卸和散堆(簡稱“散堆”)技術;改進倉儲技術,滿足安全儲糧需要,提高糧食倉儲設施現代化水平;
五、應充分利用當地社會合作條件,提高糧庫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水平;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
第五條糧庫工程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二章建設規模和項目構成
第六條糧庫工程建設規模,根據糧庫總倉容分為以下三類:
第壹類:15萬噸以上;
第二類:51萬噸~ 1.5萬噸;
第三類:2.5萬噸~ 5萬噸
第七條糧庫按其主要功能分為倉儲庫、中轉庫、倉儲庫和綜合庫。各類糧庫的總倉容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存儲倉庫:按年采購量的60%確定;
2.中轉庫:按照不超過年中轉量的10%確定;
三、儲備:根據國家或地方計劃儲備;
四是綜合倉庫:根據不同功能的倉庫容量綜合確定。儲存倉庫應按三類糧食倉庫建設;國家儲備糧庫應按壹級或二級糧庫建設。
第八條糧庫建設項目由生產設施、輔助生產設施、辦公和生活設施、室外工程和獨立工程組成。
1.生產設施:糧倉、糧食運輸和儲存技術及設備、糧食監控系統、自動控制系統和幹燥設施等。
2.輔助生產設施:實驗室、中央控制室、變配電間、地磅間、機修間、設備庫房、藥品庫房、消防泵房、門衛、機械棚(倉庫)、鐵路棚、通訊設施等。
三。辦公生活設施:辦公用房(含機房)、食堂、鍋爐房、浴室、值班宿舍等。
4.室外工程:道路、平臺、堆場、圍欄、擋土墻、土方工程、室外水電管道、消防設施、綠化等。
5.獨立項目:鐵路專用線、碼頭、港池、庫外道路、庫外水電管道等。
第九條糧庫建設應根據使用功能、建設規模和當地條件,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內容。
糧庫設施應充分利用當地的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條件;改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圖書館原有設施和社會公共設施;存儲庫的非生產性設施應簡單設置。
倉廠合壹糧庫的各種設施應統壹規劃,統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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