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定義。
(1)在內部關系上,他們以夫妻相稱。
表明夫妻相稱的稱呼。成為夫妻可以表現為“丈夫”、“妻子”、“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的詞語,或者只能由長輩和親戚稱呼的昵稱和綽號,或者屬於兩個人並具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昵稱。需要指出的是,向外人介紹對方時,不能僅僅用“這是我的朋友”就完全否定“以夫妻名義同居”。原因很簡單。雙方都沒有登記結婚,所以在向外人介紹時保持低調和微妙是人之常情。
表現出夫妻相稱的行為。表現為:雙方搬到壹起共同生活;作為丈夫和妻子相互履行性權利和義務;在生活中互相關心和照顧;在工作中互相理解、幫助和支持;經常壹起愉快地旅行;雙方都拍攝了婚紗照,制作了藝術專輯,並在專業工作室展示了照片。
(2)在外部關系上,夫妻是相稱的。
表明夫妻相稱的稱呼。將對方介紹給自己的家人、親戚、朋友和同事,作為自己的“丈夫”、“妻子”和“情人”。
表現出夫妻相稱的行為。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來訪,分工接待,井然有序,不分妳我;在節日期間(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買年貨和禮物,看望父母和親戚。壹起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郊遊,公開同居,避人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為對方代理,如辦理銀行卡、從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用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單位同事或朋友的經濟往來等。
(3)在經濟關系中,不分彼此,主要收入和支出都混淆不清。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在經濟上相互獨立,並且費用以AA制為主,或者約定承擔比例為37或46,那麽如果沒有其他約定,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將由共同所有人認定。在大多數同居關系中,男女雙方往往不關心自己的日常開支,如日用品、煤炭、水電等。沒有人能準確計算出他們承受了多少。如果他們真的分工明確,他們可能不會在壹起生活太久。所謂主要收支混亂是指當雙方不得不動用自己的經濟資源買房、買車、成套家電、裝修房子等等時,齊欣會齊心協力湊錢,共同渡過難關。在這種情況下,錢的多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雙方是否在思想和行為上將對方視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不分大小,不分彼此,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或全職丈夫,這種情況不太現實)來說,那些花更多精力做家務、服務雙方父母、撫養孩子和照顧彼此生活的人,盡管他們在花對方的錢和積累財富,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我認為他們也應該被視為共同的。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有的雙方都工作掙錢;有些人掙錢,有些人做家務。有些人掙得多,工作少,做的家務多。家庭事務的總量是確定的。如果壹方支付得少,另壹方將支付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為共同生活支付費用,並且雙方都能理解、容忍和理解對方為共同生活所做的貢獻,並長期以穩定和諧的方式生活在壹起。共同生活期間獲得的收入也應視為共同收入。
總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要綜合評價,絕對不能以偏概全。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雙方沒有以夫妻的名義在壹起生活,因為他們沒有以夫妻的名義在內部互相匹配,他們沒有以夫妻的名義在外部互相匹配,他們沒有投資某個財產,他們沒有賺錢養家,他們經常不在家吃飯,他們為了取悅父母而帶他或她壹起去拜訪親戚,他們每個人都獲得了自己的工資卡。在同居財產分割的情況下,不可能對共同生活的所有事實給出有力的證據,但有必要給出必要和基本的證據。比如:
雙方壹起旅行時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照)證明雙方關系明確且親密;
結婚照,證明雙方已將對方視為“愛人”或“配偶”;
收到父母壹起出遊的照片,證明雙方已向父母申報男女關系;
雙方在日記、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和信件中反映的雙方作為夫妻的稱謂和相互經濟關系證明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雙方代表對方對外事務(取款、簽訂合同、代付費用等。),共同投資購買大型房產,為其共同生活或對方事務(證人證言、各種生活費單據等)支付勞務或費用。),證明雙方已經把對方當成了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2、下列情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1)雙方對同居前的財產歸屬有約定的,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如只有幾個月),經濟混亂程度較低,僅有少量往來。對於大規模物業的分割,應重點考慮對大規模物業的貢獻來確定份額。壹般如果無法達成壹致,法院只能酌情判決;
(3)壹方有配偶並與其他異性婚外同居的。無論異性是否知道自己已婚,積累的財產不能作為壹般共同關系處理,應主要審查對財產的投資比例;
(4)壹方有配偶並與其他異性婚外同居的,該方自願與異性分享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壹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壹方無權惡意處分,違反公序良俗)。
(5)如果壹方有配偶並與其他異性婚外同居,如果該方自願將其純個人財產與異性分享(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置自己的個人財產),壹般應被視為有效。
(6)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因個人關系取得的財產歸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派生收購的財產歸派生收購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共同所有權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同財產。
(9)同居前壹方的個人財產及其孳息(租金、股息、紅利等。)產生的個人財產壹般仍被視為該方的個人財產。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其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壹般應作為共同債權債務由雙方享有和承擔。
綜上所述,對於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應充分考慮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度”和“時間”、公序良俗等因素。在此期間,我們不能簡單地確定所獲得的財產是共同所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