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違紀行為,保持員工隊伍的清正廉潔,培養員工高尚的職業操守,保證員工履行職務的廉潔性,加強監督和員工自律,處理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及員工因貪汙收受商業賄賂瀆職而損害履行職務廉潔性的行為,結合公司基本建設時期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員工是指公司的所有從業人員,包括正式聘用的員工、試用期員工、臨時工。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員工。
第四條
公司倡導員工合法取得勞動報酬;鼓勵員工廉潔自律,並對廉潔優秀員工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禁止貪汙、收受商業賄賂以及其他玷汙職務廉潔性的行為;禁止用損害公司利益換取個人在物質和非物質方面的利益的行為;禁止因廉潔不適而損害公司形象和聲譽的行為;禁止員工擅自在外兼職,禁止同業經營。
第五條
公司行政紀審部為本制度和員工廉潔自律狀況的監督、執行機構,並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各部門和所有員工有協助義務。
第六條
公司執行機構常年接受部門和員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進行舉報,並給予舉報人嚴格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線索,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公司鼓勵員工互相監督,互相約束;提倡客觀公正、事實求是;禁止誣告陷害;禁止打擊報復。
第二章
第壹節
貪汙和挪用資金
第八條
本制度所稱貪汙是指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的行為。包括
個人私吞、合謀私分、虛構事實竊取公司財物、名義上是贈送而實際上是侵吞公司財物等所有用非正常、違反制度和違反法律的手段將公司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
第九條
本制度所稱挪用資金是指員工或部門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或違反審批程序,或弄虛作假,將公司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為。
第十條
貪汙或挪用資金不論多少均應依本制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同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壹條
員工個人貪汙的,除全額追繳所貪汙財物外;同時以貪汙數額為基數,自貪汙行為發生之日起至追繳財物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追繳利息;並處相當於所貪汙數額等值的罰款。
員工合夥或部門集體貪汙的,對員工個人依前款規定處罰;其中對部門集體貪汙的部門負責人依前款處罰時,處罰的貪汙基數為總體貪汙的數額。
員工或部門有貪汙行為,其直接上級處扣發壹個月薪資。
第十二條
員工有貪汙行為,除依本制度第十壹條處罰外,同時予以除名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員工個人挪用資金的,自發現之日起限十五日內歸還;同時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承擔利息;並處相當於挪用金額50%以下的罰款。如果在限期內未歸還,但自發現之日起不超過60日的,則依本款規定加重50%進行處罰。
部門挪用資金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經辦人員依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員工或部門有挪用資金行為,其直接上級處相當於其本人壹個月薪資50%的罰款。
第十四條
員工有挪用資金的行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條處罰外,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除名並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員工有挪用資金的行為,經限期催繳而超過60日未歸還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條加重50%進行處罰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公司將同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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