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婚後參與* * *還款的:
(1)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壹方配偶婚前個人債務,離婚時應由所有權壹方給予補償,不妨礙抵押財產所有權的確定和分割;
(2)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論哪壹方取得財產所有權,都應賠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所以,如果雙方能協商解決財產歸屬問題,分割財產並不難。比如壹方可以取得房產來支付另壹方的賠償金,承擔銀行的剩余債務;
2.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意見,通過訴訟解決房屋權屬問題,因房屋已取得房產證但未還清貸款,銀行對該房屋有抵押權,壹般認為該類房屋屬於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
3.壹般法院不會直接對房產的權屬作出判決,而是判決房產歸壹方所有,在還清銀行貸款、註銷抵押登記後,通知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產權歸屬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 * *同財產,壹般應平分。也就是說,原則上夫妻雙方平分財產;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自用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分居兩地的夫妻管理使用的同壹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對於差額部分,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補償對方;
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給付彩禮,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有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被占用的財產可以歸壹方所有,共有被占用財產的壹方應當向另壹方補償被占用財產價值的壹半;
5.夫妻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因婚姻取得的財產,離婚的,結婚時間不長的,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9.離婚時壹方知識產權未實現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能夠協商解決財產歸屬問題,分割財產並不難。比如壹方可以取得房產,向另壹方支付賠償金,承擔銀行剩余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