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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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